简介:"基础"(Ground)是皮尔斯早期符号学思想中的重要概念,它和"相关物"(Correlate)、"解释项"(Interpretant)一起,共同构成了符号意义过程的三元关系。由于"基础"既是一种抽象,也是一种性质,它究竟是对应的第一性、第二性、还是第三性,符号学家们有不同的看法。艾柯认为"基础"既是一种观念(idea)、一种框架计划(askeletonplan),又是一种被感受到的像似(likeness),因此是第三性和第一性的混杂。索内松则认为,基础是一种"相关原则"(principleofrelevance),一种关系,因此是第二性的。事实上,"基础"是皮尔斯意义三分式中的第一性,它本身是一个三元体,包括意义主体基于经验的意向性、获义对象的品质以及意义主体获得的、基于这二者的感知。在意义过程的第一性中,意义的双向性已经出现。
简介:在德国古典法哲学发展史上,费希特最早明确地提出了法权演绎的学说。他基于知识学的立场,在《自然法权基础》中明确地对相互承认学说进行哲学的演绎和证明,论证了个体想要获得自由,必须是建立在对于自身之外的他者的承认基础上。并且,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对于权利的哲学证明,即,如果不能够承认自身之外他者的存在,就无法进入到法权关系之中。这种基于相互承认的法权演绎学说,不仅揭示了自由概念在德国古典哲学家笔下的社会结构,突破了从个体角度界定自由的尝试,而且也将这种社会结构或者共同体结构纳入到了权利概念的内部。但在《自然法权基础》中,费希特并没有完成这一相互承认的权利学说的构造,相互承认并未真正地建立起来。这导致了柏林时期费希特基于神圣理念对于相互承认学说的改造,产生了有关基督教共同体的学说,并最终导致法权演绎学说的消逝。但从总体来看,费希特提出的相互承认及其基础上的法权演绎学说为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和马克思的基于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共产主义学说提供了哲学上的出发点,从而使相互承认及其基础上的法权学说具有了时代的生命力,并由此也为现代权利哲学的发展提供了深刻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