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列入国家监察主要对象范畴,实现了国有监管的全覆盖。向国企派驻或派出监察机关、监察特派员等,对国企"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管工作将更加精确有力高效。不仅仅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党员干部,作为非党员行使公权力的管理者也将被列入国家监察法监督范畴内。除从事领导的企业工作人员之外,在管理、督促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等关键职位上工作的管理者也属国有企业管理,属监察主要对象之一。这既是对企业管理者的法律履责、秉公用权、廉洁执业等内容进行监管,同时又表达了对企业员工的严管厚爱,有效推动了企业的合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