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总则”内容修改的合法性问题的“依法”审查,必须回归《立法法》的明确规定,笼统地断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改刑法总则内容并不适当。“职业禁止”的保安处分法典化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我国刑法上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制裁体系的正式形成,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实现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良好功效,但是终身监禁制度的横空出世却使得我国刑法“死刑过多”老问题尚未解决、“生刑过重”新“病灶”业已生成,我国刑罚改革的发展前景可谓喜忧参半。终身监禁的创设性修订完全背离了无期徒刑保留论的基本立场,突出违反了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经不起刑罚人道主义的正当性拷问.因而理论上应当反思“完全堵塞”犯罪人回归之路的终身监禁的合法性问题,立法上应删除在宣判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无期徒刑之际即事先“预判”终身监禁的新规定,保留无期徒刑“准许假释”等补救措施的既有规定。
简介:对于最终裁决,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它将会是一份对中国不利的裁决。中国坚持仲裁庭对案件无管辖权,其做出的裁决非法无效,对中国不具有拘束力,中国不会承认,更不会执行。菲律宾和有关各方则坚称既然中国是《公约》的缔约方及案件的当事国。仲裁庭所做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裁决均对中国具有拘束力,它们也会借助所有可能的途径、采取各种手段向中国施压,以期逼迫中国承认并执行裁决。针对这一形势,中国外交部门已经广泛寻求并获得了不少国家对本国南海政策的支持。显然,裁决出台后,中国和菲律宾及有关各方将会围绕该案展开新一轮的外交、舆论、军事对抗,南海冲突势必随之升级。
简介:南海仲裁案关乎我国南海诸岛及其海域的主权与主权权利,寻求法律应对,降低该案结果可能对国家合法权益的损害为目前研究的关键所在。针对南海九段线合法性,我国可通过国家实践丰富"历史性权利"的内涵与外延,适时表达南海九段线内水域"历史性权利"的法律确信并利用权威公法家学说的功能阻断对南海九段线性质的不利认定;针对岛礁法律地位,可增加部分岛礁的人类活动,通过常规巡航加强对南海岛礁的有效管辖,适时公布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资源开发方面,以共赢为目标进行有序"共同开发";环境保护方面,积极引领以《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为基础的南海环境合作机制,加快建立南海海洋保护区。我国有必要通过积极有效的法律应对,构建符合历史事实、顾及区域共同利益的南海法律秩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简介:中国在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后,需要建立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要求的财政担保体系,来避免中国籍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口国被滞留。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内履约立法体系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案的研究基础上,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案在中国的适用提供参考建议。在中国的财政担保体系里,可以以社会保障为主,船东互保协会为辅,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职业禁止属于保安处分,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为人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刑法》第37条之一的规定宣告职业禁止;适用职业禁止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主体条件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行为人;禁止内容是行为人在犯罪时从事的相关职业,相关职业的范围一般不能超出我国职业分类体系中中类的界限,原则上不能妨碍犯罪人重返社会后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必须与犯罪人的再犯罪危险性相适应。另外,相关职业的范围存在最大边界但不存在最小边界。“刑罚执行完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与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有可能在法院裁定减刑或假释时同时宣告职业禁止;管制执行期间可以通过“禁止令”来实现职业禁止的效果;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事实上无需宣告职业禁止亦可实现禁止职业的效果。
简介:中共建政之初,政权尚待巩固之际,全国出现匪夷所思的“称王称帝”事件不下百起。作为个案“称王称帝”事件的安徽“韩朝”暴乱案,其实是许多农业社社员个体参加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目标是回到小农传统理想社会的农民式反叛,即暴乱。该案是粮食统购统销及农业合作化实践、一贯道道首及道徒煽惑、干群矛盾与冲突、社员本身的迷信谣言及升官发财思想作祟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该案发生后,地方政府即进行剿抚并举的意识形态化应对,在各级党委与政府有效的社会控制及强大的组织动员面前,该案在初始阶段即被平息。平息之后,该案作为典型反革命案例,随即进入司法实践层面,通过此暴乱案在预审、终审、宣判及执刑过程中一定程度的挖掘与描述,可见,加强中共的集中领导与控制、一定程度上遵守审判程序、贯彻群众路线及考虑案犯罪恶的历史与现行关系,是建国初中共最为重要的司法实践逻辑。通过该案的研究,为此种司法逻辑实践提供一个详实的个案研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