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世界范围内媒介素养教育理念开始由"保护主义"立场向"超越保护主义"的"赋权"立场转变,培养学生的批判意识与思辨能力、信息生产与传播能力成为新的教育重点,而对于学生传播行为的前提——传播权利或媒介权利的教育却极其缺乏。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伴随着网络媒介时代的到来,我国公民的媒介素养状况呈现出媒介权利意识缺乏与媒介权利滥用并存的畸形状态。"媒介权利素养"概念的提出与普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培养社会公众健康成熟的媒介权利素养,其难点既在于权利主体自我权利意识的内化,更在于公共理性与公共责任意识,以及他人权利意识与规则意识的培育和养成,即要形成权责均衡的权利观念。这种权利素养的形成与固化,既需要媒介权利素养教育的开展,更需要媒介权利法制的完善与有效实施:一是要完善现有的教育法律与法规;二是要增强现有媒介权利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三是要通过立法加大对新媒体环境中对公民违法媒介行为与对公民媒介权利侵权行为的管理力度。只有如此,才能让社会公众既在理论上,更在社会实践中体验到两者的统一。
简介: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带有根本性。教育法等部门法则是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保障性条款的具体实现形式。"齐玉苓案"昭示:当公民受教育权被侵害而穷尽了其他法律手段仍不能获得必要救济的情况下,宪法理应成为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可靠基石和最后屏障;"罗彩霞案"则表明:在诉讼事由明确和相关法律依据充足的前提下,法院首先应当适用部门法条款而不能动辄启用宪法条款作为裁判教育侵权纠纷案件的直接依据,以防止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手段的"泛法律化"。就现阶段频发的类似教育侵权纠纷而言,合理的司法救济渠道和诉讼解决机制不仅仅体现在宪法条款的司法适用效力应当由谁来解释以及应当如何去解释,更在于我国专门的教育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尚付阙如,亟须在尊重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有步骤地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