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一种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风险,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的发生,使我国认识到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存在,并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如何完善法律规制,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和危害,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法律规制一、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概述(一)风险这个世界无处不见风险。我们中的任何人都可能被几乎任何东西所伤害——这包括腐烂的苹果、凹凸不平的人行道、松开的鞋带、溅洒出来的柚汁、不诚实的律师……①风险是一个舶来词,意味“客观的危险”,风险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危害等都是不确定的,然而风险是可以通过科学的手段予以规制的。本文中所研究的风险是在食品安全领域发生的一系列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风险。这个风险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趋利心理的作用以及全球风险社会的影响,而逐渐凸显出来的。
简介: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多发,严重影响民生,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是深层次的原因之一。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各类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有效参与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然而,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渎职犯罪在刑法适用中却存在诸多困境。文章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就其成因,试从实体和程序机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规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检察工作如何创新机制,参与食品安全领域社会管理创新进行了阐述。
简介:《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是本法的核心,可谓字字紧系健康,句句关乎安全。然而它恰恰又是本法语言表述疑义最多、最容易误读的章节。本文选择本章有代表性的容易误读的条款,对误读的内容、原因以及解决方法进行详尽的分析,所作的探讨,可以对其他章节的认识举一反三。
简介:鉴于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2013年初,我国一改原多部门分环节监管模式,实行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主导的全新统合协调式食品监管,并着手修订现行《食品安全法》,以进一步调整监管主体与产销主体和消费主体的权利(力)义务关系,促进监管合作。基于法律经济学理论可以发现,虽然相关立法修订在不少方面有利于三方主体合作的改进,但鉴于三方主体各自"失措"、"失信"与"失察"的制约,食品监管仍可能陷入潜在的合作困境。为此,有必要以强化消费主体共治角色、转移产销主体监管重心以及促进监管主体良性竞争为切入点,进一步检讨监管模式构建上的相关问题,从而贯彻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