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社会从传统迈向现代有自己的国情和发展逻辑,中国民主政治的建设与发展战略,不能基于西方民主发展的模式来设计。“公民社会”组织并非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方妙药”,公民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既不能代替政府享有合法的政治权力,也不能代替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它同样存在治理失灵的问题,公民社会组织基于“搭便车”的理性经济人的算计,往往造成集体行动的难题,难以形成治理共识。西方公民社会的价值观支撑着西方的政治社会运行,它未必适合中国的政治社会需求,片面移植西方公民文化的观点,没有从中国社会主体出发来思考问题,而是陷入非历史的文化决定论思维中。要始终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出发,从中国历史和现实出发,融合西方合理的思想内核来推进中国政治社会自身建设,而不是以西方的价值观念来改造我们的思想体系。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此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在其生命存续期间终身事有,未脱离母体的胎儿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但从社会客观存在来看,公民在出生前就存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这些特定的权利在公民出生前只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只有当公民出生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产生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享有、维护和支配,这就是公民先期民事权利。公民的先期民事权利是指公民在出生前,根据法津赋予胎儿享有的利益,于出生后以自己的名义实现民事权利的意志体现。公民先期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为:一、胎儿孕育于母体时利益存在。生命开始应以出生为基本条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