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约翰扭转车头,驶离了乡间窄路,在一所破旧荒凉的农舍前停下。一直跟在车后面的滚滚黄尘追过来把我们罩住。我一把抓起那幅折着的地图,忍着一肚子气,拼命地扇。夕阳正在西下。"好啦,"约翰说,"就是这个地方。我们进去看看,一定破烂得不像样了。"
简介:摘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是出于对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其中,遗嘱监护和法定监护1是两种最重要的监护制度。在未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拥有天然的监护权,且由于“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的存在,加之血缘关系的亲疏程度不同使得其他顺序监护人与父母在监护的自愿性方面存在很大差距。监护作为一种职责性权利,需要监护人无偿付出大量精力和财力,因此其他法定顺序监护人之间互相推诿监护职责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民法典》中未赋予遗嘱指定监护中被指定人加以拒绝的权利,这也易导致被指定人消极履行监护义务,因此有必要在未成年人亲权以外的法定监护及遗嘱指定监护引入有偿监护的概念,分情况地界定有偿范围来加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