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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

  • 标签: 投保欺诈 合同撤销权 合同解除权 不可抗辩条款
  • 简介:一、案情简介1996年9月17日,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东风大货车(以下简称甲车)因轮胎破裂停在公路右侧,甲车上下车给该车换轮胎,一辆中巴车(以下简称乙车)在超越甲车时,遇相向驶来一辆油罐车(以下简称丙车),造成车相撞,并致正在给甲车换轮胎的一死二残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裁决,丙车无责任,乙车负主要责任,甲车因未设故障警告标志牌而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经济损失,即赔偿死者补偿费16795.24元,二伤残者补助费6000.00元。甲车已于1996年7月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者责任险、车上乘座人员责任险等。

  • 标签: 伤亡人员 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被保险人 换轮胎 驾驶员 保险公司
  • 简介:以出口型经济为主的香港过去一直注重欧美市场,而现在其重心不仅转向国内,并且特别看重内地的西部地区,除了特区政府组织的庞大考察团专门考察了西安,成都,乌鲁木齐等地之外,香港贸发局最近发行的一本不足百页的《西部大开发-香港的商机》专题研究报告也“洛阳纸贵”,每册售价高达100港币,可见港人对西部的关注程度,那么香港的企业家们看重西部的原动力是什么?是否为目前大家普遍认为的西部相对低的劳动力价格或者丰富的自然资源,然后是先入一步的短期涉足,为此记者走访了香港贸发局华东,华中地区首席代表邓正威先生。

  • 标签: 西部开发 香港 商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