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刊1999年第3期刊登了张天雁同志的《谈谈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帐务处理》一文(以下简称“张文”)后,收到了一些读者的来信,对张文提出了不同意见,现归纳有以下三点:1.计算中使用税率有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之后的余额。张文例1中月收入为24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元(2400-800),其适用税率为10%,而不是15%。同理,张文例3中应纳税所得额为2250元(3000+50-800),适用税率为15%,而不是10%。2.计算公式不妥。张文在例4中,所用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未含企业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
简介:今年6月份,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组织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对一万多户内资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审计核评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税务机关的审核评税工作,在全国苑围内来说尚属首例,是件新生事物,是一次大胆的改革创新.从笔者参加此次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上作的过程和工作结果来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此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这项工作卓有成效,一方面通过中介机构的审核,查补的各项税额金额较大(仅我所查出相关事实明晰,需补交的税款就有上百万元);另一方面各个纳税人的审核报告也详细地记录了存在的涉税疑点,并对疑点明显的纳税人提出了税务约谈或转入税务检查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