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出口退税有两种方式,一是1994年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即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和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对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给予退税。二是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按“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出口退税通过“应收出口退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的“出口退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二条的规定,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主要有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简介:法律执行中的投资者保护效果是当前的重要议题之一。本文以债权人诉讼为研究对象,考察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影响。关联交易的过度采用,不但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针对企业较频繁的关联交易行为,债权人可能会利用司法途径等手段寻求对上市公司的积极治理。在债权人起诉上市公司后,关联交易受到很强的抑制,特别是异常关联交易行为大幅减少。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在法治环境较好的地区,债权人诉讼的治理效果更明显。本文对于从微观角度理解法律的债权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对法律在当前法治化建设中实践效果的重要检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市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