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5年第六期《房地产评估》刊登了本人的“深圳市各类估价对象的评估净值测算”一文,由于2005年6月国家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从2005年6月1日起,深圳市个人购买住宅营业税按新规定征收;又根据深地税告[2005]6号文“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的通告”,从2005年11月1日起,深圳重新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深地税告[2005]516号文“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告”,从2005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这样一来,前文中的部分税费发生调整,其净值也将随之改变,本文将需修改的内容列出,其他未修改的部分仍参考“深圳市各类估价对象的评估净值测算”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