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PPP项目合同作为典型的长期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特点,项目实施过程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合同订立时难以预见的情势变化,构成合同履行之障碍。从我国早期PPP实践看,PPP项目多伴随投资回报波动、需求预测误判、规划缺陷以及政府信用等风险而出现僵局,缺乏对PPP长期合同特质的准确认知和灵活的合同柔性治理思维是合作失败的主要原因。PPP的本质是“合作”而非“对抗”,必须构建相互信任和默契、具有较高容忍性和灵活性的合同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才能促进合作关系的增长而不是消减,区别于形式化、格式化的刚性治理,这种合同治理艺术更具弹性和互动空间。为避免因合同困境使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走向对抗,促使优质合规的PPP项目取得长足的发展,我国PPP立法应强制PPP合同嵌入可变更、可调整条款,并设置相应的修补程序,在特定阶段,安排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协商与再谈判,才能缓释冲突,挽救合作危机。
简介:据1998年9月5日《人民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文公布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同日《法制日报》和9月7日《人民日报》刊登了草案全文。公布法律草案进行“全民公决”并不是我国立法的必经法定程序,将一个尚未生效的法律草案公诸报端,为公众提供一个实实在在参与立法的机会,这一举措本身蕴含着巨大而又深远的意义。新的合同法草案不分经济合同、民事合同、不分国内和涉外,凡是合同关系都适用新的合同法,它规定的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则,一旦生效,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这次“广泛征求意见”活动得到了广泛的响应,本刊亦收到了大量来稿,这里选登几篇以飨读者,并期对草案的修订起到一定作用。
简介:<正>一、联邦的有关立法尽管大部分商业企业是基于州法建立的,但联邦的有关法律对它们仍然适用。美国宪法中包含着一些涉及商业企业活动的条款,最主要的内容是:1.依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缴纳直接税;2.国会具有征税、偿付国债、举债的权力;具有管理州际和外国商务的权力;具有制定在合众国内一致适用的有关破产法律的权力;具有建立邮政局以及宣战……等等权力;3.禁止除按人口比例分配之外的任何直接税的征收;4.禁止对各州输出的货物课税;5.禁止各州通过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6.禁止各州未经国会同意而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征收任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律而有绝对的必要时,不在此限;7.禁止各州未经国会同意而征收船舶吨位税或与另外一州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8.联邦司法权力包括对基于宪法、联邦法律、条约所提起的以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