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比较法上观察,在民法典总则中列举基本原则并不是一种常态。我国《民法总则》对基本原则的列举更多地是对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传统的延续。尽管立法者可能没有明确的意识,但是这种立法例和内在体系的外显、体系融贯性的要求存在紧密的关联。上述两种理论的出现时间有先后的差异,理论基础也有区别,但是共同的目标均是对概念法学僵硬性的克服,从而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更多的价值指引。在《民法总则》中列举基本原则只是内在体系外显和体系融贯性追求的第一步,更加重要的工作是对这些原则相互之间的关系、价值排序、可能的动态体系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在随后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将基本原则的价值理念在具体规则中体现出来,这是实现法典体系融贯性的关键。
简介:执行和解制度的性质,体现为在执行程序中司法机关公权的运用与当事人私权的协商自治的二维博弈,是公权力运行下对私权自理的适度干预与宽容。协商性正义的内涵指代的是在强制执行中肯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尊重权利自由处分,但该固封在纸面上的权利却因义务人的拒不履行、拖延时限或恶意转移财产等致使权利人只能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利救济途径显得过于单一。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律理念,应当赋予执行和解协议该协商型正义理念新的内涵,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作出法理探微与合理诠释,从而遮断并突破“一事不再理”与“禁止重复审判”原则的限制。
简介:我国《保险法》经2009年修订,在保险合同法制度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该法第16条对如实告知义务做了全面叙述,而其中第六款则被视为对禁反言原则的承认。禁反言原则是对价理论衰落的过程中产生的一项重要合同法原则。基于合理期待理论,英美保险法借鉴了合同法上的这一原则,并将其适用于保险人一方。当保险方及其代理人的行为或承诺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应当对投保方的合理期待进行保护,禁止保险人以合同条款对抗投保方。禁反言原则是保险法上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一项重要规则,且其适用之情形亦有扩张之趋势。文章试图通过对禁反言原则的全面考察,厘清内涵,并就该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和条件做出具体的分析,指出我国《保险法》当前对禁反言原则理解的偏差,并为我国立法之相关制度设计提供借鉴。
简介:编者提按:人体器官的捐献与移植不仅是实证法上,更重要的恐怕还是自然法上以及伦理、道德和文化上的问题.然而,尽管许多问题远未解决,但人体器官的捐献与移植早已经是操作中的事情了.因为,生命的渴望、需求和救助乃是可以超越实证法并且居于自然法首要的根本原则,也是天下众生最容易达成共识的普遍法则.当然,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即有生命的人对无生命的人那种不言自明的绝对支配力量.在我国,由于目前仍然缺少有关的国家立法,加上传统文化对于人体器官移植的内心排斥,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更是一个困扰非常,行之艰难的问题.事实上,如何规范人体器官的捐献与移植,究竟有哪些不可逾越的限制,具体如何来操作,这不仅是法律技术上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能够直接反映特定民族国家文化传统、文明发展水平以及法治程度的观念和制度问题.此处文章从我国社会现实出发,放眼于世界各国,对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一些基本原则作了概括与阐释,较为清楚和全面地反映了此中所涉的文化、伦理和制度定位.窃以为于当今我国有关立法之制定及已然操作之的实践个案均有启发借鉴之意义.因以荐之.
简介:商主体法定原则为我国商法学界的通说,但该通说是我国学者对国外立法例的学理阐释,国外学理上并未有类似表达。商主体法定原则的前提是商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商主体法之间的转介条款较为合理。我国目前的商主体立法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商主体法定原则不适合我国法制现状。司法实务当中对商主体原则多有突破,法院在处理商主体的纠纷过程中,常常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纠纷,表现为同一商主体内部、不同商主体之间和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类推适用。这种突破有其合理性,商主体法定本就是学理表达,其对法院审判活动并无实际的拘束力,商主体立法大量漏洞的存在迫使法院必须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从结果上来看,法院对商主体法定的突破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尽管法院的类推适用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法院做法本身并不应被批评,反倒是学理上应该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
简介:国际民事关系由于介入了外国因素,从而使国际民事关系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存在差异,当所涉各国均认为含有自己国家的因素而主张行使管辖权时,就会产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作出法律的选择.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不明、选择无效而无法以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人提出应以传统的缔结地法或履行地法作为合同准据法,但由于国际贸易方式和通讯交通工具的高度发展,合同关系的内容和性质、合同种类更趋复杂多样,各国对不同性质合同的政策也有所不同,如果按照传统的机械、僵固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去调整错综复杂的合同关系,时常会因缺乏针对性而显得力不从心.最密切联系原则正是在扬弃传统国际私法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
简介:关于汉代适用刑罚的情况,史籍仅有零星的记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所见则较系统地反映了汉初适用刑罚的若干原则:以罪刑相应、维护特权为基础,实行故意从重、过失从轻、严惩团伙、重判再犯、从严治吏、宽宥老幼、自出减刑、立功赎罪、诬告反坐、故纵同罪、重科不孝等原则。罪刑相应、维护特权的原则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与可衡量性,其中既包含罪刑法定的因素,依法律条款定罪,注重犯罪动机、犯罪形态及危害结果,严格区分已遂与未遂;又存在收孥连坐、维护特权的规定,表明其罪刑相应只是相对、不彻底的。维护特权主要表现在贵族、官员、有爵者可在一定条件下减、免刑罚。
简介: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压力,法国于2011年出台了《刑事拘留法》,明确了口供的自由、自愿原则。在内容上,口供自由、自愿原则包括权利告知、获取口供的合法性限制以及非法口供排除的自由评价。从制度设计上,法国式的口供自由、自愿原则具有三大特点:以判例为主导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体系、“相对无效为主、绝对无效为辅”的排除标准以及以中立司法官为主要的权力监督机构。尽管口供的自由、自愿原则已在法国扎根并日渐成熟,但仍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从根本而论,“社会利益优先”、“国家权力主导”、“追求实质真实”等核心目标在法国刑事诉讼中未发生根本变化,公权力机构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还处于较优势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