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实行传统的责任保险模式,无赔偿责任即无保险给付。在其历史发展中一直以强化被保险人的保护为中心,不仅规定较为广泛的投保义务,同时采取措施保障投保率,并实行法定最低保险金额,一方面提高了受害人保护的水平,另一方面也消除了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生存空间。在权利实现方面赋予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扩大被保险人及第三人的范围,尽可能使受害人可以得到救济。为兼顾保险人之利益及交通事故的预防,建立完善的追偿权制度。为弥补保险制度漏洞而建立的救助基金制度提供与保险制度近乎相同的保护水平,并有配套的追偿制度,是责任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
简介: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能力成为国家竞争力的主要表现。企业在进行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而发生纠纷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防范知识产权实施中的风险,成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需要考虑的问题。知识产权保险是知识产权与保险的结合,通过保险的机制,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转嫁出去。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较为发达,已经形成较为规范的市场。我国企业在发展中同样也面临着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产生的风险。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构建,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优先发展专利侵权保险,在此基础上发展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险。通过保险费率的核算,避免保单内容设计的复杂化,以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简介:在现行《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下,保险人将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自动解除所有保险赔偿责任。而且,即使被违反的保证不会增加已实际产生的损失的发生风险,保险人也能解除责任。《2015年英国保险法》对现行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的责任将处于中止状况,直到被保险人对其违反行为做出更正。更进一步,如保证或其他条款与某一特定类型的损失相关,则保险人不得以此类保证或条款未被遵守为由对实际发生的不同类型的损失逃脱赔偿责任。总体而言,新法进行的变革平衡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有利于支持和促进伦敦海上保险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