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瓶”,还是“保险柜”——被曲解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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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证是我们社会的法律服务之链中的一环,它的作用在于固定证据.法律体制建设者最初的设想是:通过国家的公信力来固定证据,方便社会个体行使自己的举证权利和义务,以节约社会总的诉讼成本.在这个体制的末端,最终的裁判权交给了法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公证》 2002年2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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