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基础和最高价值,不仅基于对历史的深刻反省,而且与基督教传统和康德哲学有密切联系。神和人的理性都认同人是目的,不是工具,如果国家把个人当作客体或者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使个人失去独立自主、自由发展的人的形象时,就侵犯了人的尊严。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涵盖个人自决、身体和私生活领域不受侵犯、最低生存保障等方面。我国宪法第38条侧重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与人的尊严尚有距离,思想基础也未集中于人是目的。德国的客体公式及目的工具理论具有参考价值,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提炼具有本土特色的人格尊严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