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管理模式是政府为管理社会而形成的社会互动机制,按照社会资源配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无限型”、“两合型”和“有限型”三种。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政府选取的是“无限型”行政管理模式,其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事务式”管理理念、“行政命令”管理方式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理途径等特点。随着我国行政环境的日新月异,这种相对封闭、僵化的管理系统日益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建设动态性的“两合型”行政管理模式,在其调适过程中,“服务式”管理理念逐渐树立、“法律式和经济式为主,行政式为辅”管理方式逐渐形成,“统一领导,因地制宜”管理途径逐渐理顺。“两合型”行政管理模式的这种调适为我国向“有限型”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简介:规制国家的兴起带来现代行政活动方式上的变化,而传统的行政补偿制度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正经受着来自于以可转移土地发展权为代表的土地规制工具的挑战。传统行政补偿理论围绕公平负担理念,发展出以特别牺牲为核心要素的理论框架,在功利论和义务论两种哲学观的影响下,主要通过对公权力干预财产权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来起到维系公私利益平衡的效果。规制工具所蕴含的"公平分享"价值取向与传统行政补偿理论的"公平负担"实际上是同一理念的"一体两面"。作为公权力干预公民财产权的行为样态,土地发展权转移制度的根本弱点在于缺乏义务论的合宪性控制。于此的公法理论应对,应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维度进行合宪性建构,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强调合目的性和合比例性,以政府公共政策影响公民财产权所形成的利益为视角,对干预行为进行审查,达到维系公私利益平衡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