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所谓典故词语,是指用典者运用典故所形成的词语。对典故词语的性质内涵、典故词的本质特征、典故词语与典故词的关系等问题,学界还存在不少误解。通过对《辞源》典故词语条目的研究,我们发现:典故词语可细分为典故词和涉典词语两类,两者在典面、典义、典例三个方面均有本质区别。学界所公认的典故词并不单纯,其中还包括不成词的短语。我们认为:典故词不等于典故词语,不应把两者混为一谈。如果要进行典故词研究,首先应在准确把握典故词性质内涵的基础上剔除其中的涉典词语,进而使研究对象仅限于典故词;如若进行典故词语研究,同样要以认清典故词语的本质特征为前提,既研究其中的典故词,又对涉典词语进行探讨,同时还要关注兼具典故词和涉典词语双重身份的典故词语。
简介:行为不同于举止,行为在语义上便是有意目的。规范只能通过行为而得到遵守,却不一定需要由行为来违反。结果不法和未遂不法属于归属的对象,而将结果不法认定为可罚、有责的义务违反而加以责难,则涉及归属的标准。对可罚的错误举止的负责性,称为罪责。规范分为举止规范和制裁规范,前者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举止规范的效力。刑罚是对违反规范的交谈性回应,它表明规范应不受侵犯地继续有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身体和认识能力)却未实施其若具有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意图时所应为的行为时,则成互义务违反;而犯罪人未在行为层面上形成自己原本能够形成和落实的避免构成要件的意图,则应受责难。与此对应,归属的两个基本条件是行为能力和动机能力。犯罪意味着犯罪人有相应能力却没有合乎规范地行为,亦即违反义务且有责地未以其行为遵守某一规范,这不同于传统上那种认为犯罪是犯罪人违法且有责地行为的见解。
简介:〔摘要〕新理念指导下的教学,具有教育性,创建性和实践性,以激励学生自主探索,合作交流,实践创新的学习方式为基本特征。在教学中,不断探索,实践,创新。学生在家庭中享受爱抚,在学校里享受教育,在社会上体验处世,其成长离不开家庭、学校和社会,就如同植物离不开土壤、水份和阳光。因此、学校、社会、家庭要紧密结合,相互依靠,协调发展,形成“三结合”的和谐教育,才能提高育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