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十月革命前,哈萨克斯坦境内没有一所高等学校.哈萨克苏维矣共和国的成立为在农业落后边区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共和国就建立高等教育体系进行了初步尝试.在当时培养干部问题成为共和国党和政府机关的首要任务.为培养师资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急需人才,哈萨克斯坦人民委员会于1921年在奥伦堡通过关于组建国立哈萨克大学的决议.但由于当时没有具备条件该决议未能实行.其时,本地民族的高等专门人才主要由莫斯科、列宁格勒、鄂本斯克、萨拉托夫等地培养.1924/25学年度,有900多名哈萨克斯坦青年在塔什干的国立土尔克斯坦大学就读.第一批哈萨克国民教育学院1920年在塔什干、奥尔达,阿拉木图、塞米巴拉金斯克、奥伦堡(后迁克兹勒奥尔达)等地创立.这些学院实际是为普通家似培养师资的四年制中等专业水平的学校.1926年6月2日哈萨克斯坦人民委员会通过决议,将塔什干哈萨克国民教者学院改组为哈萨克高等师范学院.
简介: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