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的立法完善实质上是《合同法》分则的一次再法典化。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迫需求制定的《合同法》,在立法功能、立法思想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合同法》分则再法典化的目标主要是推进合同法的现代化、科学化,应按照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经营者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立法思路,完善或强化无偿合同、商事合同、消费者合同等三类合同规则,并充实、细化合同法分则的既有典型合同。鉴于我国二十年来在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城市化与信息化发展等方面所发生的巨大变迁,有必要扩增典型合同,尤其是服务类合同。在扩增典型合同时,既要清醒认识到典型合同逐渐向服务类合同扩张的立法发展趋势,又要注意到服务类合同在规范方法上越来越多地采纳公私法兼顾的立法发展趋势。
简介:摘要“债因”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作为控制除要式契约以外的契约发生效力的重要工具,像合意契约、要物契约就是因具有“债因”而受到法律保护;而简约因为无债因,所以根本就不发生债的效力,仅仅能够作为抗辩。无名契约因其“债因”不好把握,从而优士丁尼一直拒绝承认其效力。债因一直都是控制契约发生效力的一项重要工具,很多合同契约具有债因因而能够被法律保护,有些简单的契约因为没有债因,导致该合约无法被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无法被有效的保护,造成当事人损失。详细周密的合同中会清楚的写明债因,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合同立刻生效,因此在发生损失之后,可以进行追讨,挽回损失。但是我国在确定合同法的时候很多法律都显示了债因的存在,在制定合同的时候能够对债因进行保护,我国在立法的时候对于债因是比较在意的,在判定合同是否合法上是比较实际的,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简介:<正>为了贯彻执行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不久前市工商局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新”、“旧”法交替、街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协商和研究,取得共识。一、关于修正后的《经济合同法》生效时间及溯及力的问题《经济合同法》的生效时间仍是198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因此,凡涉及“决定”中的有关问题应以“决定”公布之日,即1993年9月2日起按修正后的《经济合同法》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