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形;转换是指无效法律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依其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意图作出该其他法律行为的,该其他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补正、转换均系专为无效法律行为而设的制度,与适用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补全制度不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如其无效部分具备补正或转换的要件,可对该部分适用补正制度或者转换制度。
简介:物化观是解答当代价值观的一个核心问题.马克思的物化观有一个从早期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理性批判到实践唯物主义经济分析的问题域逻辑转换过程,对物化观的经济分析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确立的基础.物化实质上体现了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在资本主义利益关系下对主体(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一种否定关系.正如消灭异化要以生产力高度发展为前提一样,只有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改变滋生物化的特殊经济利益关系,建构一个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自由人联合体,劳动(实践)创造的产品才会体现对主体(人)生存和发展的肯定关系.这就是马克思物化观问题域逻辑转换的价值指归.而卢卡奇把物化从经济因素中剥离出来,按黑格尔理性革命观的图式将其提升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概念,它无疑为一切把客观的经济利益关系当作价值事实的唯意志主义提供了理论支持.
简介:<正>在人们的印象中,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制度是一项十分杂乱的制度。地域管辖的杂乱并不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杂。《民事诉讼法》管辖一章有关地域管辖的条文总共只有14条,十分简单。然而正是这简单的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许多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权宜之计,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经常性地发布有关地域管辖的司法解释,这就造成了在起诉时,人们不得不通过大量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意见、规定、解释、通知、批复、复函、答复才能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简单的规定和众多的司法解释是地域管辖杂乱的直接原因。
简介:本文把文化分成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思想文化,认为三者在一个完整的文化结构中分别位于表层、中层和底层。中文据此分析清末民初中国文化转换的理路,认为:这种转换是从侧重物质文化到侧重制度文化而到侧重思想文化,以至全面变革中国文化的由表及里、逐代深入的结构性转换;从事实和事理来看,这种转换既与具体的史实相吻合,也符合强弱文化碰撞、弱势文化由此嬗变的历史逻辑;而从思维模式来看,这种转换则是从“中上西下”到“中西对等”再到“西上中下”的思维结构的转换。文本提出“基点”、“需求”和“伟导”三个概念,将基点定为“现在”,从现的需求和满足现在需求的文化传导出发,进一步探讨了清末民初中国文化转换的理路。
简介:干部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体制的轴心力量,而稳定高效的后备干部选拔、培养与流动机制则是确保政治精英群体能够持续“更新”并支撑政权运作的关键。当代中国的后备干部制度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变迁,其制度运转塑造了“选拔-培养-选拔”这一以“培养”为核心而形成的“二元互嵌”式的持续动态过程,凸显了党管干部背后明确的认识论基础与方法论自觉。而在现实中,“用而不备、备而不用”的出现实际上是理性制度设计的预期过程与服从内在政治动力要求的补充过程相叠加的共同结果,从而使得“支流选配”在正反两个面向上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政治逻辑,并与“二元互嵌”共同构成对当代中国政治精英转换产生重要影响的中间机制。
简介:"违制律"是中国古代律典中的一款较为特殊的法条。它具有两种法律功能,其本源功能是维护君主的命令得到遵循和执行,其延展功能则是指它具有广泛涵摄性的概括功能。在清朝,"违制律"因其笼统性和灵活性而被广泛应用到对国家和社会的统治中。"违制律"之所以能从一款维护皇权的法律规则演化为一款具有概括性功能的法律规则,其背后离不开皇权的推动。"违制律"概括性功能的取得是通过谕令诏旨的法制化和遵循"先制"两种方式实现的。通过在谕令诏旨中频繁使用和不断立法的方式赋予并扩大"违制律"的涵括功能,反映出统治者将之视为一种统治工具。而"违制律"赋予皇帝和官员们对一些案件定罪量刑时的随意性和不可预期性则更体现了中国古代的法治特性是一种人治指引下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