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中的“组织型犯罪”罪名共计有15个,分布于刑法分则的四章中,以罪名带有“组织”为标志,“组织对象”具有特定性。“组织型犯罪”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包容与交叉两方面关系。应将我国的“组织型犯罪”重新构建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罪”、“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组织、领导邪教组织罪”等罪名,而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则需要修改完善。
简介:在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国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论旷日持久,但终因各方观点不一而予以回避。学者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家主权与国家的对世义务、国家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合法性、集体犯罪和集体惩罚的合法性、实现国家犯罪刑事责任的可行性、国家作为抽象实体有无犯罪意图、国家责任的性质六个方面,分为支持与反对两种观点,彼此针锋相对。基于国际政治现实与国际法治追求的考虑,为了有效遏制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在国际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出现以“政府犯罪”代替“国家犯罪”的新思路。
简介:“但书”司法适用的现状暴露出令人担忧的问题,归结起来,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但书”司法适用少,作为支撑无罪司法判决的法律依据引用的更少;“但书”司法适用不统一、不协调。对此,论证和阐明“但书”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当务之急。从必要性角度分析,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完善需要出罪机制的建立;是刑事诉讼法适用的内在需要和实体前提。从可行性角度分析,是刑法总则统率、指导分则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法律规范基本构造发挥效用、保持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具有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保障和认可依据。据此,可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但书”的司法适用路径,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实效。
简介:新刑诉法不仅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将其适用阶段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部门)确立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不仅是基于对侦查机关系犯罪证据"从无到有"的收集者、案件框架"从微到著"的构建者的准确定位,更是出于侦查阶段对整个诉讼进程走向的决定作用,刑事辩护形态从实体性辩护转向程序性辩护以及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现实考量。侦查机关(部门)防范与排除非法证据,应主要依靠侦查人员自查、层级书面审查、专职复审员复审,同时,还应密切部门间配合、与律师良性互动以及严格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防范和排除,不仅要从转变侦查理念、提升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上下功夫,更要从规范初查取证、严格证据转换、落实责任追究上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