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一、港口经营人根据与作业委托人的合同.对进口货物负有部分监管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对提货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于审查提货单上有无海关同意放行章。对提货单的持有人是否为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义务。二、提货单一经开出,就等于承认持单人有提货权利。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上的海关同意放行章,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是正常放货行为,不存在过错。三、明知只有凭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却以虚假理由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处商借提货单,然后用该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是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依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简介:在涉外无单放货案件审理中,承运人往往以卸货港所在国存在特殊法律规定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依该特殊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即已完成交付义务,不应再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往往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存在界限模糊之处,直接影响到对“卸货港所在地法律”查明责任的归属。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属于根据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而“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属于承运人根据中国法中《无单放货规定》第7条加以主张的免责事由,二者法律意义并不等同。对于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应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另外,承运人依据《无单放货》第7奈规定主张免责,应同时证明两个事项:卸货港所在地存在特殊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3局;承运的货物已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
简介:为癌症晚期患者提供临终关怀服务,是人类社会经济和文明发展的标志,也是当今社会重视服务品质和病人权益主流思想的体现。文章梳理了中西方不同背景下社会工作者为癌症晚期患者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内容的差异,通过对S省肿瘤医院宁养院6位癌症晚期患者及其家属的深度访谈,比较中西方对癌症晚期患者在,临终关怀服务方面的异同,从中西方文化、癌症晚期患者知情权、家属哀伤辅导、临终关怀服务覆盖面、医务社会工作者介入策略等五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探讨癌症晚期患者临终关怀社会工作实务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基本问题,发现医务社会工作者临终关怀服务的本土化切入点,结合中国传统儒家的孝文化,为我国临终关怀的本土化发展路径提供可行性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