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保险事业从小到大,发展迅速,1993年全国保险费收入已超过500亿人民币,人均保险费支出已达3美元,复业与新建的保险公司包括外资保险公司的引入已有十余家,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家办保险的格局,成绩不可谓不大。但是这些成绩的背后却潜伏着诸多隐患,尤其是保险教育的滞后,已成为阻碍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极为重要的因素。教育是现代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战略重点,以日本、美国为例,他们之所以能在极短的时间里把国家建设成一个世界经济头等强国、主要经验就是以教育为基础,广泛培育与吸纳人才。我国的保险是一项新兴事业,急需大量人才。八十年代初,保险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全国所有的银行学校都设置了保险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9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与代位追偿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本人在此就其中有关规定,在理赔和追偿工作中的关系及运用谈点体会.《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依本条规定,货运险的请求赔偿期限在二年之内,进一步讲,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货损,被保险人在二年之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均有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货损事故的发生原因涉及第三者责任,本条规定就值得引起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重视了.因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原因一旦涉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后必须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而值得注意的是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时效一般均短于二年.对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