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证据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查明案件的真实——虽然我们不能否认还有其他的目的存在,为了规范查清案件真实的过程,它要就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等设计一系列的规则。这其中,在诉讼证明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即证据收集阶段,人们首先面对的问题是:由谁来收集证据。按照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通行法理,当事人在审理对象的形成方面享有主导权,也就是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为此请求主张相应的事实,再为该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这种法理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得到了极端的体现。在那里,诉讼证据的提出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法官只对程序进行适当的控制和引导,完全不介入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而在大陆法系,各国在承认审理对象形成方面的当事人主义的同时,都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例外情形。这样一来,在当事人主义程序法理与法官职权调查证据之间,就难免产生一种紧张关系,大陆法系的职权证据调查制度正是在这种紧张关系中小心翼翼地发展着。
简介:<正>研究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没有正确的方法,就不可能获得科学的认识。方法论问题对于社会科学研究尤其重要。我们在法学领域中的许多争论,有时并非因为内容的分歧,而是由于方法论的不同引起的,如果在方法上一致起来,一些问题便会迎刃而解。因此,对于研究方法,应予以充分的注意。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整体说来,当然是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相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够成为科学,就是因为有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完整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只要我们运用辩证唯物主
简介:实证研究发现:在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法院院长具有多元角色。总体上看,法院院长首先扮演着管理家与政治家角色,法律家角色则处于相对次要地位,大致形成“管理家一政治家一法律家”这样一种角色体系。当然,不同级别法院院长的角色扮演会有所差异,一般说来,级别越高的法院(中院、高院)可能更为看重管理家与政治家角色。形成这一格局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在既定政治架构中的地位、法院组织规模的迅速扩张和中国式法院管理模式等。无论是中国法院院长角色的实际扮演顺序,还是形成这种顺序的内在原因,都体现出中国司法相比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司法的独特性。未来究竟院长角色的定位会是法律家还是政治家、管理家,取决于诸多背景因素的变化。
简介:中国民法史研究的进步是伴随着中国近现代的历史进程而展开的。清朝末年,许多中国近代社会的启蒙者面对千年变局和西学东渐,比对西洋系统细致的民法典,认为民权的不发达是中国积贫积弱的重要历史成因,并发出了自古中国无民法的感叹,其中以梁启超(1873—1929)的言论最具影响:“我国法律界最不幸者,私法部分全付阙如之一事也”。“我国法律之发达,垂三千年,法典之文,万牛可汗,而关于私法之规定,殆绝无之”。“此所以法令虽如牛毛,而民法竞如麟角也。”此说后演变为中国是没有民法传统的民族的观点。但翻阅中国历代法典,关于民事的法律规定昭然在册,民法虚无主义的观点自然难以成说,民国时期学者对中国民法史的研究有显著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