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侦查目的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命运的认知角度,在法国、英国和我国,侦查到案都是刑事程序的关键性阶段。对于如此关键的诉讼阶段,法、英警察拘留的制度和实践主要有三方面的经验。与法、英两国的经验对照,我国侦查到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其一,在到案措施适用环节,侦查权力所受的规范限制过严,而实践中又过于随意。其二,在到案羁留环节,不仅侦查权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严重不均衡,必要的权力监督机制也基本阙如。其三,在案件处理环节,中间程序的设置不利于理性侦查,继续侦查的羁押化处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整体上则降低了侦查程序的效率。基于此,我国侦查到案制度的未来改革应当遵循动态均衡的价值准则,技术路径上,既应关注到案阶段整体构造的合理性,也应重视局部环节的完善。
简介:一、严格责任的来由与含义(一)严格责任的来由在刑法发展史上,罪过并不是从来就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的.在封建社会,实行的是无罪过刑事责任原则."从比较刑法史的观点来考察,不论东方还是西方的封建主义刑法,……概无例外."[1]英国的古代普通法采取的也是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责任唯一根据的归责方式,它不考虑被告人的内心状态,只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就科处刑罚.在12世纪的英国法律和习惯汇编中曾有这样的格言:"无意中干了坏事的人,必须有意地对此作出赔偿."应当说,这既是当时人类还未能全面认识到"罪过"概念而单纯以客观结果归责的报复刑产物,也是与当时民、刑不分以及赔偿刑联系在一起的.
简介:一、设立妨害商业信誉罪的必要性商业信誉,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流通或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资信状况、经营绩效、商品质量、员工素质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简言之,商业信誉就是一个企业的公众形象,它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无价之宝,同时,商业信誉还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它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盈利水平,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良好的信誉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其经济价值是巨大的,但由于它处于一种信息状态,其流向和强度往往难以控制,因而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和侵害,从而给商业信誉主体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其进行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仅靠企业自身的努力并不能完全捍卫自己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给商誉权提供最为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刑法的适度参与,则是商誉权法律保护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最后一道屏障,设立妨害商业信誉罪,就是以立法手段来构筑这道重要的、也是最强硬的法律屏障。
简介: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或司法方式,中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既有知识上的缘脉关系,也有现象上的同质性,但由于各国政治及司法制度的不同,两者亦有一定区别,总体上应将中国能动司法视为世界法治语境中司法能动主义的一种特殊形态。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是以司法独立性较强、全社会规则化意识较为明确、法官职业化制度较为成熟为基本条件的,因此,对于国情差异较大的中国来说,能动司法在实践形态上对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应既有保留,又有创新和发展,同时应从多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亦即:宏观上,建立良性的司法与政治的互动机制;中观上,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机构指导机制;微观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
简介:悔罪一般在量刑和行刑阶段发生作用,悔罪悔的是“已然之罪”,所以悔罪是属于罪后情节。而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定罪情节只限于罪中情节,而罪后情节出现在犯罪发生之后,本身脱离了犯罪构成要件,不可能属于定罪情节。所以原则上,罪后情节是作为量刑情节存在的,通过犯罪行为人的罪后行为影响犯罪行为危害及其程度,表现其对自身犯罪的态度,体现其主观恶性的程度,从而影响具体量刑。那么悔罪对于定罪的作用何在,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入手,可以理解为悔罪情节在定罪阶段起到的出罪效果,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因考量悔罪表现而酌定不起诉的案例等等,因此,通过对于刑法中悔罪问题在定罪阶段的作用,是影响“预防刑”的重要情节。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定罪阶段的“悔罪”的刑法意义,是刑法体系完善的必然趋势。构建科学且规范的悔罪机制,并合理地适用于司法实践,是刑罚目的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