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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通过对证据的三个基本问题进行历史的和辨证的分析,作者认为:关贩于诉讼证明要求,近几年兴起的"法律真实说"并不是完善的学说,而传统的"客观真实说"只要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加以修正,就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关于证据调查的方式,当前的任务不是仅仅从口头上强调当事人举证,限制法官查证,而是正确地划分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各自的范围,并完善相应的保障和约束机制;关于司法证明方式,全盘接受自由心证制度或法定证据制度的任何一种都不是理性的选择,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特点,在证据制度的不同方面,分别借鉴两种模式的有益部分.

  • 标签: 当事人举证 证据法 法官 法哲学分析 法定证据制度 诉讼证明
  • 简介:当今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但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电子产品犯罪、扰乱社会秩序是互联网时代的社会重大隐患,而电子证据就是此类案件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需要符合自身特点的证据规则。分析京津冀三地的样本文书发现,在刑事裁判文书当中对电子证据采信的论证说理不够充分,为此建议确立体系定案机制,形成物理空间相互印证、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之间的印证和虚拟空间的相互印证的三个层面。提出构建电子证据量化采信标准,给每一个电子证据设定分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加减分,将结果与设定标准相比较,确定是否采信。

  • 标签: 电子证据 体系定案机制 量化采信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供述和辩解)规定为刑事诉讼的七种证据之一;但口供的特点又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司法实践对口供及案件证据运用和认定的难度。理性分析翻供理由及认定与否理由,掌握被告人翻供案件证据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才能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口供证据的保障制度,减少或预防翻供现象。

  • 标签: 口供 翻供 证据认定
  • 简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受到来自排除规则本身及其运行环境的双重羁绊.对非法证据的严苛界定,对瑕疵证据的泛化解释,对重复取证的立法宽容等,使得在规则层面上“排除成为了例外”.而在“亚法治秩序”之下,在不适当的诉讼理念、诉讼构造、诉讼方式的影响下,即便是“排除成为了例外冶的规则也没有得到公安司法机关充分的需求回应,立法预期与实践操作差距较大.当前,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与实施,除应建立起对规则的理性期待并合理调整规则的内容外,关键在于法意识形态的转型及刑事司法权力的优化配置.

  • 标签: 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 排除难 症结 改革方向
  • 简介:审判阶段因事实认定不当而导致实体裁判错误的刑事错案,包括“错判”和“错放”两类。审判阶段防范错案的关键在于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并作出合理判断,防止因事实认定不当而引发错案。错案防范视野下审查判断证据面临的主要难题是非法言词证据认定难、庭外调查权和补充侦查建议权如何行使以及“疑罪从无”原则的把握。这些难题涉及“错放”与“错判”之间的选择,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以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矛盾,关乎立法者和执法者如何作出相应的利益考量和价值平衡。

  • 标签: 刑事错案 防范 证据 审查判断
  • 简介: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对解决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通过自身获取相应证据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调查令制度实践时间不长,仍然存在调查令制度运行缺乏立法的支撑、调查令的权利属性不明确、没有区分调查令的申请主体与持令主体、调查令适用的主体范围不明确、调查令适用的证据种类没有明确、责罚体系缺失等问题。对此,可以从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调查令制度、对调查令的适用情形和适用阶段的具体规定、明确调查令的申领主体和被调查主体、调查令调查证据的类型、调查令审查签发程序和不予签发调查令的情形、调查令使用的具体程序要求、违反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完善,实现其价值目标。

  • 标签: 民事诉讼 证据 调查令制度 运行 价值
  • 简介: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之人证的证据能力问题是我国司法的特殊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取证并非实质的非法取证问题,而主要涉及传闻证据的运用。纪检监察机关获取的当事人庭外供述包括笔录和亲笔供述,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具有证据能力。在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获取的笔录证词不能在审判作为实质证据,证人亲笔证词在特定条件下可为实质证据;在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或当事人同意使用时,笔录和亲笔证词都可以具有证据能力。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与当庭证言不一致的笔录证词和亲笔证词在特定条件下可具证据能力。

  • 标签: 人证 证据能力 传闻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认可了特定情况下的普通人意见的证据能力,却未对普通人意见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加以规范,容易导致普通人意见证据的滥用,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普通证人意见证据规则的合理因素,从意见内容的相关性、意见主体的适格性、意见内容的合理性方面构建普通人意见证据的审查规则;从意见提出的必要性、意见主体出庭作证、意见采信理由公开等方面构建普通人意见证据的运用规则。

  • 标签: 普通人意见证据 证据能力 审查规则 运用规则
  • 简介:死刑能否正确适用,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把握息息相关,死刑案件证据是否达到应有的证明标准,是决定能否最终适用死刑的关键。为更好把握死刑适用标准,在实证考察和实践反思的基础上,大胆提出树立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二维证明标准的观点,并就该标准的内涵、价值以及如何把握进行了探讨。

  • 标签: 死刑 证明标准 客观性证据
  • 简介: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深入理解其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原则和立法规定,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贯彻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在必行。本文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含和意义、我国非法证据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与排除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方式以及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等几个方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阐述和分析。

  • 标签: 新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排除
  • 简介: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中国法院系统进行了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此次改革从民事(含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入手,以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为切人口。"谁主张,谁举证"的指导思想已深入人心。因此,建立科学、高效的证据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下一个目标。笔者认为,探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判断证据公开心证的证据制度十

  • 标签: 自由心证制度 证据规则 审判方式改革 证据制度 法官 传闻证据
  • 简介:审判中心主义要求诉讼活动应该围绕审判建构和展开,侦查、起诉、执行的制度设定都是为了使审判能够有序进行,庭审阶段证据调查对于事实的认定具备实质化影响。因此,审判中心主义使证据成为诉讼活动展开的基础,而预防关键证据灭失的保全措施成为举证的制度保证。与民事、行政诉讼不同,刑案证据采集具有很强时效性,个别证据如果不进行妥善保存,就会面临灭失风险。被告人的依申请取证程序虽然存在,但由于启动条件设置较高,对于辩方合法权益保障能力发挥有限。刑事诉讼的追诉犯罪性质要求证据收集与保管主要由追诉方完成,这使追诉方通常重视收集对追诉有利的证据,而忽视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采集。刑事证据保全的重要性直接源于控辩双方的权利对等,建立完善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赋予被追诉人证据保全申请权,不仅对于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国当前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也将形成促动。

  • 标签: 刑事诉讼 证据保全 审判中心主义
  • 简介:<正>法院应该如何处理非法所得的证据,是使得美国司法界长期困扰的一大难题。经过数十年的争论,美国最高法院试图采用更多方法保护和执行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和没收的条款,于是在二十三年前,在马普诉奥伊一案确定:"违宪搜查和没收所得的所有证据,同样不许在州法院中采用"。论证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赋予公民个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是法院判决的一个重要组

  • 标签: 排除规则 有罪证据 非法搜查 被告人 自由裁量权 英国法
  • 简介:中国古代的刑事证据运用规则是隐而不彰的。历代刑律追究司法官吏不“据供定罪”的法律责任,判例判牍所记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也表明“据供辞定罪”是中国古代刑事证据运用的首要规则。供辞的取得规则遵循“必先以情”、反复诘问、“反覆参验”、有限制的笞掠等形式。供辞不仅包括两造的展辞、被告的如实供述,还包括证人的证词、原告的诬告之词。“据供辞定罪”能够成为刑事证据运用首要规则是中国古代“无供不录案”司法要求的必然结果,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古代司法官过于追求“铁证如山”的司法结果,对犯罪之人存有“大恶”的伦理认识,认为过程亲历者与耳闻目睹者相比所述事实更具有真实性。中国古代的司法价值观是实用主义的,其司法证据理念是“心服口服”才算“真服”,中国古代司法程序追求的是实质正义兼顾形式正义。

  • 标签: 传统证据制度 刑事证据规则 供辞定罪首要规则 理据解析
  • 简介:2008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审监程序司法解释,提出了"可视为新的证据"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然而",可视为新的证据"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条件及应用与再审"新证据"近似却存在着不同,容易混同,故本文拟通过对二者概念、特征及条件进行比较与分辨,结合民行检察工作实践,就该制度在实践应用过程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达到更好的认识这一新的制度,完善我国民行检察工作的目的。

  • 标签: 可视为新的证据 新证据 证据失权 举证时效 再审程序
  • 简介:从法条关系的角度以及现实适用来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职业歧视的结果。现实中所出现的一些判例固然可能是罪名本身的问题,但是也可能是对于罪名理解偏差所致。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之所以是结果犯,既是因为其犯罪对象即刑事证据具有特殊性,又是因为该罪与其他伪造犯罪的不同性在于其他伪造犯罪的伪造行为与欺骗行为是可以分开的,刑法惩罚本罪行为的重心是诈骗行为,在证据尚未提交和审查的前提下,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证据。纯粹的引诱和谋划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行为不属于犯罪完成形态,有时甚至可能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在罪名设计不尽合理的情形下,在概念具有不确定性的时候,应本着有利于罪刑法定所隐含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作出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够将罪名的不合理性限制在最低限度。

  • 标签: 李庄 辩护人 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
  • 简介:首届“全国言词证据的分析认证与司法应用研讨会”于2007年6月16—18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登封人民法院圆满召开: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登封市人民法院和中原区人民法院联合承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为举办此次学术会议做了大量的工作.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大专院校、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研究所等专业机构的代表共70余位.

  • 标签: 中级人民法院 言词证据 应用 司法 认证 中国政法大学
  • 简介:《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是在特定背景下,以德国基本法为根据而单独增加的条款。它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禁止使用的讯问方法及违法取供的程序性后果作了明确规定。该条文的内涵在德国司法实践不断得到扩展,目前已经成为德国言词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基本法则。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增设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背景与德国当时增设第136条a具有许多相似性,应当借鉴德国做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言词证据禁止法则。

  • 标签: 言词证据 禁止 讯问 自由陈述权
  • 简介:为遏制刑讯逼供,我国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是对"刑讯逼供"一词作出准确而允当的解释。"刑讯逼供"本系我国立法上之用语,国际上更为通用的是"酷刑"一语,而目前,对"酷刑"最权威的定义,来自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根据条约神圣的原则,依据《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定义来解释刑讯逼供,基本是可行的。在司法适用上,解释和认定刑讯逼供,还应当注意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对于药物和催眠审讯,药物审讯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催眠审讯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用,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营救式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也应当予以否定。

  • 标签: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酷刑 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