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私权属于隐私权的一种,是特殊未成年人的一项特殊人格权。理论上对该项权利的立法目的、特殊性质、相关责任主体以及救济制度等基本问题的研究存在不足或空白,影响了实践中对该项权利的理解和保护,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私是这项权利的立法目的,也是正确认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关键。该项权利在主体、核心内容等方面与其它隐私权存在差异,权利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司法部门,还包括学校、企业等相关社会成员单位。此外,权利主体请求侵权人履行民事责任以及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也有助于保护该项权利。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部分冲突,应当理性去看待分析,通过实证的调查研究去判断是否解决这种冲突以及如何解决这种冲突。
简介:《合同法》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确立,在我国尚属首次。由于《合同法》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尤其是民事执行实践中出现很多不同意见和相差甚远的处理结果,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成性。虽然,2002年最高院在给上海高院的《批复》中对一些争议的问题给予了统一解释,但仍存在不足和尚待完善之处。基于此,本文首先从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案件类型入手,以各类案件的处理为切入点,着重论述建设工程承包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在得出肯定结论的基础上,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一些立法建议。
简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简介: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的问题意识与整个西方思想史上的诸多重要问题密切相关,它是整个政教之争的延续,更是现代人之追求的内在逻辑。马克思指出,随现代政治革命而来的政治解放即是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国家的正当性不再依靠于宗教,宗教被逐出公共领域而成为了私人信仰。政治解放同时形成了国家和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存在为宗教的存在提供了基础。市民社会这一自私自利之人活动空间的存在表明了政治解放本身所存在的巨大矛盾。该矛盾最终展示为人自身两种身份——国家公民与自然个体——之间的矛盾与分裂。马克思指出,导致这种分裂的根源是现代人对以金钱为代表的财产的过度追求。为此,即使有了政治解放,还必须进一步批判下去,直至人的两种身份彻底统一,达到人的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