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从而将其与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区别开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其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其三,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其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时应注意区分它与一般劳动安全事故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刑法》对该罪的处罚应增加一个档次,同时应增加对单位处以罚金.
简介:本文作者通过对白光华不服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进行分析,对法院的裁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案裁判虽明确确认了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从而引入了对劳动教养决定的内部层级监督和外部司法监督,是通过司法裁判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的突破和矫正。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也与其上位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明显抵齄,存在着不实行全面改革便无法从根本上克服的重大缺陷。所以.本案二审法院回避了上述问题,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触动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在客观上从司法角度承认了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这将会在实践中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因此,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应当态度鲜明,提出立法审查建议.以推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全面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