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施莱尔马赫是现代新教神学之父和著名的古典语文学家,他创造性地综合了新教神学的解释学传统与古典学界的修辞学和语文学传统,使解释学从特殊解释学转变为一般解释学(hermeneuticageneralis),由此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他也因此被称作"现代解释学之父"。他在1805-1833年围绕解释学做了近10次学术报告和演讲课。可惜的是,与他的辩证法和哲学伦理学一样,他始终没有公开出版他全面深入论述其解释学体系的专著。不过,他的解释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始终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保持了连续性和一贯性。他在1805年首先以格言的形式陈述了他对解释学的一些随想,接着在1809-1810年以草稿的形式描述了他的理论设想,最终在1819年以更具体的纲要阐述了他对解释学的比较成熟的看法,他的1828年和1832-1833年演讲都以此纲要为基础,并增加了一些边注和评论。在这个纲要的导言中,施莱尔马赫对解释学的本质、目标、种类和方法等作了简明扼要的论述,基本上呈现了他的一般解释学的理论框架。
简介:有关维特根斯坦哲学的研究一直以来主要集中在他的前期与后期思想上。但他的哲学在前后转型时,中间曾经历了一个思想剧烈变化的过程。1929年,维特根斯坦返回剑桥,并提出与他前期哲学思想不同的新的思想——现象学思想。维特根斯坦将我们感觉的当下经验视作"现象",用来描述这种现象的就是他提出的"现象学语言"。现象学语言作为描述现象的工具以及现象显示的场域,在对现象的描述中尤为重要,所以阐释现象学语言的过程就是展开维特根斯坦对现象思考的过程。维特根斯坦将我们对一个实体的描述划分为两种描述方法,一种是将它当作物理对象用物理学语言描述;另一种是根据我们感觉的直接经验得来的现象和现象背后的逻辑形式要用现象学语言才能描述。维特根斯坦对于现象学语言描述现象选取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他多次提到的"颜色不相容"现象。颜色不相容就是说"同一个地方不能同时存在两种颜色"。颜色不相容的可能性不是事实的可能性而是逻辑上的可能性,因为颜色不相容是由于颜色系统自身的逻辑形式决定的,表达它的命题,也受到命题内在句法的规定。所以现象学语言是一种先验性的研究。但是现象作为"似是而非的当下"与在时间中的现象学语言是矛盾的,并且现象学语言由于自身描述的是个体的感觉经验,它与私人语言一样,一旦存在就会造成语言表述与交流功能的丧失,所以它们不可能存在于共同体中。由于外在与内在的原因,现象学语言在1929年底被维特根斯坦放弃了,同时维特根斯坦将目光聚集在了日常语言上,渐渐展开了他的后期哲学。
简介:黑格尔《逻辑学》“量的关系”概念的一个基本含义是,它(们)是对当时的数学化的自然科学规律的内容的一种纯粹、理想而绝对的理解把握。从概念上讲,“量的关系”诸概念是有质的意义的内涵量领域的本质东西,这与数学化的自然科学规律是那些可量化的自然现象的本质这一点是一致的。“量的关系”诸概念的具体规定性来自黑格尔借其量的概念对当时以牛顿力学为代表的数学化的自然科学成就的理解消化,同时也与整部《逻辑学》的结构相呼应;具体说来就是:“量的关系”诸概念在量的水平上映现了整部《逻辑学》从存在论经本质论到概念论的发展运动。这一发现对我们深入理解“量的关系”概念及整部《逻辑学》都颇有意义。此外,本文还澄清了《逻辑学》在“量的关系”概念的论述中的某些不足和失误。
简介:黑格尔《逻辑学》从本质论向概念论的过渡历来是黑格尔哲学中最困难的问题,其实质是从必然到自由的过渡问题。以往人们(莱布尼茨、康德)都是从充足理由律来看待这一问题,但黑格尔认为这中间还缺少一个目的论的环节,因而必须先阐明从现实性到概念的过渡问题,而这是在《小逻辑》本质论的第三章"现实"中展开的。这里的关键在于对"现实性"(Wirklichkeit)这个词的理解,它不同于存在(Sein),也不同于"实在性"(Realitt)或"实存"(Existenz),而是包含有"工作"、"活动"、"创造"即wirken的意思。当我们从它的后果的直接存在去理解它时,它里面的自由创造的含义就被遮蔽了,而显得只是偶然的、与必然性相对立的;只有当我们深入到它的本质中,将它的实体关系、因果关系和交互关系都理解为绝对实体的自身反思或"自因",并把这种自因理解为现实的自否定,这才能揭示出自由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这种现实本质的向内反思在基督教新教中获得了启示,上帝就在人的心中,必然性不再是外在的命运,而是人自身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超越一切偶然性之上而对自身命运的把握(begreifen),这就是概念(Begriff)。概念"自为地就是必然性的威力和现实的自由",存在和本质都是它自身的环节并处于它的整体性的统一中。由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组成的黑格尔的《逻辑学》因此便成为一个包含自身激活机制的有生命的范畴体系,一种高度抽象思辨的生命哲学。
简介:通过质疑语言和规则之间存在强力联系的假定,该文认为我们从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守规则的讨论中并不能得出标准的解读观点,即认为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该文从区分语言和规则以及私人规则和公共规则之间的不同角度,为私人语言和私自遵守规则行为的存在作了辩护。该文指出,我们并不是通过遵守规则而理解语言,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202节中说个体间的公共的规则不可能私自地遵守或许是对的,但是如果存在私人规则的话,那么这些规则当然可以被人们私自地遵守。我们的推理过程和实际的生活中存在这样的私人规则。该文得出结论认为,私人规则的遵守不是不可能的,只不过不同于公共规则的遵守而已。维特根斯坦需要在一种特殊的限定的公共意义上来使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