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破产法日臻完善,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18年适逢改革开放40周年,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为总结我国破产法的经验与教训,推动破产立法与司法工作继续发展,第二届破产法珞珈论坛——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暨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2018年11月17日在武汉大学隆重举行。本届论坛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承办,湖北省山河律师事务所协办。共有来自全国法院系统、高校科研系统、管理人系统等130余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代表围绕“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研究”、“管理人制度的实践与完善”、“重整制度的实践与完善”和“破产清算及其它问题研究”四个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与讨论,共同为破产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献计献策,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
简介:《企业破产法》设计了债务人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但有关责任追究机制的框架设计尚不甚清晰。如何建立一个符合破产制度目的的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是《企业破产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破产债务人高管人员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实现有赖于一个较为完善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确立和运行。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中心是确定民事责任的追究主体和实现方式以及法院的特殊审理程序与职权。逐步明确和完善以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追究主体和法院职权为核心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实现《企业破产法》所设计的债务人高管人员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与制度保障。
简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吸收了自1988年年底开始试行企业破产制度以来企业破产实践的经验、教训,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实施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制度进行整合和重塑。它的施行,对于规范统一的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在其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将经营管理人员对企业破产应当承担的责任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严格区分开来,既公平地界定了两者的不同责任,又体现了立法者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对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也有一系列相关规定。当然,有些规定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够起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本文对此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于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企业破产案件一律由人民法院受理.但是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现有状况看,已不能满足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复杂的需要,设立专门的经济法院势在必行.首先,人民法院经济审判队伍量少质弱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建庭时间较短,人员编制少、素质差.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全省现有经济审判干部569人,其中大专文化程度的只有240人.而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经济审判队伍的量少质弱与经济纠纷案件的增多、审判职能的强化和服务领域的拓宽之间形成了突出的矛盾.
简介:摘要:共益债务是一项重要的破产制度,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人或破产人重整、和解或破产财产增值存在重大意义。本文拟通过对共益债务的法学概念、我国破产法对共益债务的规定、共益债务受偿的优先顺位等方面对共益债务进行研究,以完善共益债务的理论,促进共益债务司法和立法实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