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在对替换二维码案件进行定性时,实务界的典型判例支持盗窃罪。其秘密掉换二维码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秘密窃取的范围,且该案中的行为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基于对占有规范化的解读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移转商家对二维码案中合同债权的合法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成立盗窃罪。
简介:摘要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传统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并逐渐成为一股不可遏制的新生力量,掀起了教育信息化的浪潮,在“课堂用、经常用、普遍用”的信息化教学新常态下,中职教学资源的手段也不断改变,其中二维码作为一种信息化手段“飞”入了中职课堂,使教学形式更加丰富多彩,教学环境更为生动,教学效果更为积极有效,实现了“润”课细无声。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中也反思了我校实际应用中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