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形式的信用卡、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根据卡与使用主体真实性与虚假性的介入程度,“假卡假人”、“真卡假人”以及“真卡真人”这三种排列组合所对应行为的危害性(即骗的程度)是逐渐降低的,但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则应依据由高至低的规则;认定行为人所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骗领的信用卡,应当以金融机构是否基于虚假证明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为标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包含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信用卡、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简介:后劳教时代是网络时代,信息传播迅速,网络谣言、网络色情泛滥,网络反腐的同时导致个人信息受到严重侵害;环境安全日益凸现,工业化在带来财富积累的同时,严重破坏环境;其他社会问题诸如雇佣者破坏信任关系、违反诚实义务、社会风尚受到严重妨害等等,都需要予以犯罪化处理。为了实现后劳教时代刑法的目的,在对危害社会行为犯罪化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保护法益必要原则,即对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化处理必须以保护法益必需为根据,不能过分;二是科学性原则,要求从立法的形式到文本的表述,从宏观的体例到微观的技术等方面都必须遵循刑事立法的规律,追求最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三是以人为本原则,要求在刑事立法中必须重点保护个人法益,将个人自由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