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公众对网络的深度依赖,网络隐私权的脆弱性愈加显现,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遭受侵害凸显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保护之不足。本文在考察隐私权基础上评价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比较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几种模式,认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并最终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才是应对形势发展之策略。【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立法一、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Warren和Brandeis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隐私权》一文,首创隐私权理论,他们将隐私定义为“生活的权利”和“独处的权利”。①并在该文中指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并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即是隐私权的价值。
简介:涉及人身的强制处分直接干预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隐私领域。从隐私权角度研究人身强制处分,可以忽略差别、把握本质,系统地对搜查、人身检查、鉴定等相互关联的强制处分进行理论梳理。个人的身体隐私权旨在维护与人身相关的人格尊严。为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对其身体享有的人格尊严,立法者应当依据比例原则并发展出具体的考察指标,用以权衡强制处分涉及的隐私利益和执法利益,设定不同的干预门槛。对于涉及人身的强制处分,还应当建立直接强制的审查基准。只有通过三段式审查的强制处分,才能由侦查机关运用强制力施行。对未通过三段式审查的强制处分,侦查机关不可实施直接强制,但刑事诉讼法应当允许司法机关通过间接制裁,以获取相对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