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救济方式所涉及的"显性行政纠纷"仅涵盖了部分违法执法,大量违法执法未进入救济途径,而是为行政相对人所容忍。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在容忍原因、消解方式等方面明显不同,"隐性行政纠纷"不易消解。相对人的容忍,不仅使监督行政机关的作用受限,积聚的矛盾也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隐患。在制度上应当考虑相对人的弱势地位、相对人行为的违洳}生、管理关系的持续性等容忍原因,从遏制行政机关威权报复的角度寻求破解之道。行政公诉为外显被容忍的违法执法提供了理论指引,但需将私权益纳入行政公诉范围。同时以法人类学"纠纷三阶段"理论中的容忍阶段为突破点,通过社会组织举报、检察机关介入,外显被容忍的违法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