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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保护未成年人是一种普世性文化价值追求。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经历了从“惩罚主义”到“保护主义”的嬗变,从早期仅仅对未成年人给予实体性保护处遏措施,到后期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实体性保护与程序性保护并重的嬗变。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保障存在两极化趋势。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给予刑事处分的案件中,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作为体现对未成年人实体性保护处分的附条件不起诉,却牺牲了未成年人的正当程序权利。

  • 标签: 保护处分 正当程序 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
  • 简介:“退一赔十”是对我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误读。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产品责任,客观要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者具有故意。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具有故意之时,应对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适时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进行修改,将赔偿数额修改为按补偿性赔偿的倍数进行赔偿。

  • 标签: 产品责任 补偿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故意
  • 简介: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的概念源于英美法,是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损害赔偿,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法庭判定被告承担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①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我国立法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侵权责任法》中有限的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权类型针对的都是人身损害,未见在财产损害的侵权类型中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没有进行特殊规定。

  • 标签: 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合理性 损害赔偿 侵权类型 侵权责任法
  • 简介:在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满足消费者维权需要,有效地提高产品的质量。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应借鉴美国相关制度的规定,突出该制度在填补被害人所受损害、惩罚侵害权利的行为、阻吓侵害行为再度发生等方面的特性,进一步明确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条件:以故意、恶意或完全漠视他人权利为主观要件;侵权行为具有不法性和应受谴责性;侵权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 标签: 侵权 产品责任 惩罚性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
  • 简介:罪犯教育工作在我国罪犯改造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但是,关于“罪犯教育”是否具有“惩罚性”,一直存有争议。有人认为,教育改造对于罪犯而言,具有“强制性、痛苦性和不可选择性”,是教育改造具有“惩罚性”的表现。而惩罚从其本质意义上讲,具有报应和威慑的价值取向,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具有善质性,目的不是为了让罪犯产生痛苦,而是使其发生改变,得到矫正,融入社会。

  • 标签: 教育改造 惩罚性 非惩罚性
  • 简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准赔偿数额恒定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增加赔偿数额则与基准赔偿数额存在比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法释〔2003〕7号中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分类为"颠覆类型"、"标准类型"和"变通类型"三种。针对在立法中规则的碎片化、不系统所造成的标准不一和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立法三类型之间的联动和整合,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基准,以商品房购买、食品安全等领域特殊立法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

  • 标签: 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保护法 基准赔偿数额 增加赔偿数额 食品安全法
  • 简介:【摘要】惩罚性赔偿是广泛适用于英美法系及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对于该制度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语焉不详。本文试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有所裨益。【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惩罚和遏制侵权责任一、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是“指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时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受害人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①惩罚性赔偿最初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Camden在HuckleV.Money一案中的判决,以后逐渐演变为英国侵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适用于被告的行为不正当或是应当受到谴责者的案件中,如诽谤、诱奸、恶意攻击、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至19世纪中叶,惩罚性损害赔偿已被法院普遍采纳。在美国,1784年的GenayV.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了这一制度。并且得到发扬光大……

  • 标签: 中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 惩罚性损害赔偿
  • 简介: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过于原则性,给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难。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没有规定专门的案由,导致目前立案案由差异较大的现状,应增加"食品安全责任纠纷"这一项新的案由,在食品惩罚性赔偿金诉讼中应对消费者的"生活消费"这一概念作扩大解释,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范围,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应满足特定的责任主体、存在主观过错及实施不法行为这三个要件,损害后果并非消费者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应在《食品安全法》中进一步完善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 标签: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 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
  • 简介:文章以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国逐渐被接受的过程为起始点,再通过对《法国债权法改革草案建议稿》中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条款的解读,不仅反映该制度在法国的未来发展趋向,也以此为参照对《中国侵权责任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进行评述。

  • 标签: 惩罚性赔偿 适用范围 蓄意过错 获益性过错 给付对象
  • 简介:由于知识产权调整对象的无体性,赔偿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合理地确定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式对于赔偿功能的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现行填平性赔偿无法充分补偿权利人和威慑侵权人。惩罚性赔偿的引入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惩罚性赔偿与填平性赔偿的目的和功能不同。填平性赔偿的主要目的是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剥夺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惩罚性赔偿则旨在惩戒、威慑侵权人并预防侵权行为。在引入惩罚性赔偿后,立法应对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填平性赔偿具有惩罚性色彩的计算方式予以删除或者修订。

  • 标签: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填平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 简介:内容摘要………………………………………1引言……………………………………………1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一)赔偿功能……………………………………………2(二)制裁功能……………………………………………2(三)威慑功能……………………………………………2(四)鼓励功能……………………………………………2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条件(一) 权利的主体必须是消费者………………………3(二) 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4(三) 消费者受到损失…………………………………5(四) 消费者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5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四、结 ,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浅谈对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理解,(二) 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欺诈行为

  • 标签: 中的惩罚性 惩罚性赔偿制度 权益保护法中的
  • 简介:意大利当前出现的一项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就是赋予治安法官刑事管辖职权,针对轻微违法性刑事案件,以罚金等较为温和的惩罚方法代替拘禁性的刑罚惩罚;此外,还增强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扩大了审判程序的简化范围,从而也增大了一般犯罪预防的功能.

  • 标签: 治安法官 刑事程序 替代式刑罚惩罚方法
  • 简介: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诉讼中,在加害行为恶性较高的情况下,作为对加害者的惩罚或以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在通常的补偿赔偿(compensatorydamges)以外被承认的慰谢金即“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damges)”,在日本现行法上并没有得到承认。但是在学说上,肯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见解正在增多。作为立法论,被认为在局部的领域里有导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 标签: 惩罚性损害赔偿 承认 立法论 英美法系 制裁 侵权行为
  • 简介: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率先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可以从惩罚性赔偿蕴合的人文精神和制度理性两个角度,通过考察该制度“强化过错责任”、“体现谦抑性、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并借助威慑理论、矫正正义等经典理论工具加以理解。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构建,关键在于规范设计的科学与合理,以主观恶性和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赔偿倍数,同时应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法定赔偿、刑事损害赔偿与罚金、民事罚款、行政罚款等相关制度加以协调与衔接。

  • 标签: 知识产权惩 罚性赔偿 人文精神 制度理性 规范设计
  • 简介:我国侦查程序应当引入司法审查机制,我国的侦查程序改革应当根据宪法精神加以改革和完善,  二、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强制措施的改革是当前我国构建刑事审前程序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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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福柯(1926—1984)是20世纪最伟大的法国学者之一,他的思想涉及到了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等诸多学科,从方法论的角度,大致可以把他的思想分为两个阶段,在19世纪60年代,福柯对考古学情有独钟,韩泰伦在其编译的《福柯十讲》前言中认为,此阶段“福柯对西方近代以来居统治地位的启蒙思想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声称消灭了自笛卡尔以来无所不能的‘主体”’,他通过“宣布‘人的死亡’来表达现代思想的终结。”

  • 标签: 《规训与惩罚》 社会学 福柯 个体化 19世纪60年代 回应
  • 简介:"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可一概而论,必须依相关法律规范具体解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不以"欺诈行为"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知假买假受保护没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则不同,对于惩罚性赔偿明确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在该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此处的"欺诈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故意及相对人因此陷于错误为要件时,对其理解适用应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随便突破。相应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知假买假"不应受到保护。行政规章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与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场合,应以司法解释为准。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不被承认,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如果有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且涉及境外执行的,应注意可能存在的制度差异带来的障碍。惩罚性赔偿是在填补性赔偿之外的一笔额外金钱给付,是纯粹的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法定责任,不以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害为要件,具有独立性,可以与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被撤销场合)或者违约责任(在合同被解除场合)并用。欺诈行为除了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者具有特殊性,应引起重视。

  • 标签: 消费者合同 知假买假 惩罚性赔偿 合同终了
  • 简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备受争议的制度,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探索其性质——民法性质、经济法性质、行政法性质,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是在质疑声中引进并确认该项制度,但此举措并没有终结对此制度的争议,相反,因其条文的抽象性而引发出新的问题,回应这些争议的同时,我们不难发现,《侵权责任法》并不是对其之前单行法"惩罚性赔偿"的总结,而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简单起点,惩罚性赔偿制度还需实践的考验,而且任重而道远。

  • 标签: 惩罚性赔偿 倍数赔偿 类惩罚性赔偿 奖励 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