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人工智能盛行的今天,财务工作人员是否会被其所取代?目前在舆论界有很多声音认为财务工作是非常容易被人工智能所替代,并且之前华为也一度开发出适合核算工作的人工智能。但是通过对财务工作内容的分析,作者认为人工智能在目前只能作为辅助来代替一些财务工作中的基础工作,而无法完全地代替一个企业所有的财务工作。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企业资产经营的好坏,潜在风险的高低,未来发展能力的强弱,同经营管理水平有着密切关系。电费收入是供电企业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电费管理是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过程中,如何创新电费管理方式和业务流程,保证收入颗粒归仓,逐步推进标准化建设,是实现财务集约化建设、“大营销”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现代化供电企业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财务营销电费账务一体化的建立对电费管理水平的提高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对目前电费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实现财务营销电费管理的一体化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财务营销;电费财务;一体化
简介: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者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