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书籍类(一)商法总论、公司法[日]百濑惠夫:《中小企业互助组织的变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英]斯蒂芬·贾:《商法(麦克米伦法学精要丛书·影印本)》(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美]伊曼纽尔:《公司法(伊曼纽尔法律精要影印系列)》,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王天鸿:《一人公司制度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王文宇:《新公司与企业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王圣诵等:《企业法概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简介:<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改革和发展,商法理念与商法原则越来越多地在立法实践当中被运用,商法规范也越来越多地在审判实践中得到适用。我国虽然是民商法不分的国家,但这只是指没有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而已,并不是我国不存在商法,公认的属于商法范畴的法律,如公司法、破产法等业已存在并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当中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主张商法独立性的学者不断增多,具有商法理念、商法意思、商法原则等鲜明特色的商法思维已经逐步形成。那么,如何在商法思维下构建我国公司董事勤勉义务法律制度则是本文作者研究重要内容。
简介:<正>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民法思维的特点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着手重建民事法制,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是,"民商合一"从法典的编纂模式改为以民法取代商法。与民国时期的"民商合一"一样,不再区分商人与普通人,将民法直接适用于全体。但有所不同的是,原有商法中的许多制度,不再将其纳入民法,而完全取消。由于许多特有的商法制度在我国难觅踪影,故而现实中只能通过解释民法而适用于商事活动。但当我们大踏步地开始"民法商法化"的进程时,商法思维却因此难以冲出民法的界限。例如,企业的职员,如店员、柜台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甚至副经理等,是否有作为企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权?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分析,并未见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曾有过解决这些问题的案例。大致有两种思路:
简介:<正>一、银行金融法绵延至今的次贷危机、美债危机、欧债危机等一系列金融危机,对身处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中国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在此背景下,银行金融领域的理论研究得以进一步推动,学者们围绕基本理念、金融监管、危机处置、民间金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研究成果较以往更为丰富。(一)基础理论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学者们对金融法的价值理念进行了深入研究,金融公正、公平的理念成为比较一致的认识。有学者认为,从公正理念的维度,重新审视现代金融法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推进中国金融法制的现代化进程,须对西方的现代性范式扬善抑恶,以求实现金融自由与社会秩序的良性互动。①有学者认为,法律赋能理论正好为金融法的进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进路,即通过法律制度确认金融市场主体的权利,并构建有效的权利实现机制,促进市场主体的"权利自觉",从而提升其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并实现自身发展的能力。从法律赋能到金融公平的进路,不再像传统金融法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