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从"法意解释"的角度来说,立法者之所以在《票据法》第10条中将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挂钩,在于他们认为"鉴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机制商在发育和完善中,人们的信用观念尚未普遍确立,票据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①因此,立法者希望通过第10条对票据基础关系"真实性"的强调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实现"保障票据流通安全性"的功能。然而,自《票据法》公布之目起,学界对第十条规定的批判多于赞扬,特别是2010年10月9日,在上海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票据法修改研讨会上,专家学者
简介:<正>尽管人力、知识、技术等因素在现代公司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但资本作为公司经济能力的基本指标,在维系企业信用、保护交易安全中仍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有学者认为,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资本企业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为确保、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原则,其中尤其以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实际财产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并且力图维持公司对一定数量实际财产的享有权,意图在实际意义上发挥公司资本作为公司经济能力基本指标的功能,从而在资本三原则中处于枢纽的地位。本文试图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结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与实务运作情况,讨论资本维持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