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我国大多数医院实行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它是对医院和医护人员提供的一种失职保险,被保险人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但是受益人既包括患者,也包括医护人员,因为它的根本目的是转移与分散医疗风险,维护医、患双方的根本利益。医疗意外和医疗并发症时有发生,而现今的患者及其家属对此并不充分理解,过高的期望值与现实医疗效果的差距更加剧了医疗纠纷的频发。
简介:《献血法》是1996年12月15日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初审,到1997年12月29日第29次会议通过,历时一年。不仅经过了三次常委会的审议,还经过了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几个部门的多次协调、修改,多次征求意见后得以通过。这部《献血法》坚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了国外一些有益经验及法律制度,以过反复研究,比较慎重周到地处理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而通过的。下面就我对《献血法》的理解谈三个问题。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湖北省交通厅路政办、京珠管理处高度重视,按照交通部、省交通厅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规范涉路行政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强化许可监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须对药品缺陷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该规定的立论基础并不妥当,其错误地将医疗机构定为药品销售者,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之"公益性"方向相悖,违背"责任自负"原则。应按医疗机构对药品缺陷之控制力程度,将医疗机构的药品缺陷责任类型化地规定为四种:1.医疗机构对其生产的"医疗机构制剂"承担无过错责任;2.医疗机构对其药品采购、保管等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3.医疗机构对其诊疗服务过程中的用药行为承担过错责任;4.医疗机构对其不可控的生产者、销售者造成的药品缺陷不承担责任。
简介:目的:分析我国《精神卫生法》优先医疗救助制度的内涵、特征及其实施。方法:采用规范分析和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我国有关医疗救助的法律法规进行综述。结果:优先医疗救助制度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的以疾病确立医疗救助对象的特殊保护,因而成为《精神卫生法》亮点之一。结论:因缺乏相关程序法规保障该制度的实施,建议暂时可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制定《精神卫生法实施条例》实现,将来通过制定《社会救助法》完善。
简介:参酌两大法系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当患者生命健康处于"稍有迟延,危险必至"的紧急状况,而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结合国内相关立法现状,并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进行质疑与匡正,以期完善立法。
简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确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我国而言,现阶段必须要对基本医疗服务之范围加以界定的首要原因,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尚未达到能够使国家完全承担人们所有医疗服务费用的水平,而必须有选择地加以保障;而另外一个原因则是为了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医疗福利。我国基本医疗服务的确定应当立足于可及性、必需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及符合公序良俗四个基本原则。《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有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概念的条款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以医疗责任保险为基础探索建立新型医疗保险法的新思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依法治路 便民利民——京珠路政支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介绍
论医疗机构的药品缺陷责任——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之检讨
论精神障碍患者优先医疗救助制度及其实施──兼评《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
论紧急情况下医师知情同意义务之豁免——兼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之完善
论法律视野下基本医疗服务范围之确定——兼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相关条款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