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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国际法学界在论及国际法主体问题时,众多学者都有一个一致的认识,即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支持这一认识的对国际法主体的界定标准通常也从下列三方面加以规定:第一,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关系;第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进行国际求偿。

  • 标签: 国际法主体 标准 界定 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关系 国际交往
  • 简介:在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正确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稳定,实现着改革、发展、稳定兼得的局面。但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又使我国的社会稳定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市场经济建立同我国社会稳定有什么联系和关系?它对社会稳定起着哪些作用?有哪些好的作用,又有哪些不好的作用?这些问题,是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所不能不研究、不能不回答的。本文立足于广东实践,就这些问题作一点粗浅的理论探析。

  • 标签: 社会稳定 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矛盾 改革开放前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计划经济体制
  • 简介: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其并未引起学界的足够关注。实证考察表明,民事送达制度的立法已不敷实践需要。解决"送达难"问题,既需要有基于送达基本属性和功能的理想超越,也需要有源于当前司法环境的现实考量。目前至关重要的是需要在"送达难"的现实背景下,重新审视送达的性质和功能,在制度设计上既需要协调好与周边制度如起诉制度的关系,也需要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相关利益,科学界定送达法律关系所涉主体、合理规制送达法律关系所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完善送达方式。

  • 标签: 民事诉讼 送达 程序保障
  • 简介:判断环境法上的“代际公平说”是否“虚妄”,既应建立在科学的逻辑论证基础之上,又应建立在法律社会价值的判断与选择基础之上。在社会历史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维度中,“代际公平说”非但不是“虚妄”的,反而更是彰显法律价值精神、实现利益衡量的理论基础。在当下中国环境法治语境中,“代际公平说”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功能。

  • 标签: 代际公平 代际公平说 中国环境法 理论价值 实践功能
  • 简介:宏观调控法是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相机抉择行为的法律。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规范和保障政府的相机抉择行为以实现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了达成这一目标,维护政府信誉是关键,只有守信政府发出的宏观调控信号才会被公众采信,进而产生政府所希望的预期,从而作出政府所希望的反应,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宏观调控法的重要使命之一就在于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保证、约束政府信守承诺,或者在政府不得不违背承诺时要求政府承担民众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此强化政府信誉,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

  • 标签: 宏观调控法 相机抉择 时间一致性 政府信誉 信赖利益
  • 简介:关于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合理性的解释,学术界作过反复探讨,但都没有给出无懈可击的论证.我们主张环境责任"原罪"说,即任何环境行为都负有妨碍环境的"原罪",环境侵权是由环境行为引发的对有归属利益的危害.环境侵权行为人只是环境行为人中的一部分,只有他们才成为环境侵权的受控者.

  • 标签: 原罪 环境行为 环境侵权 无过错归责原则
  • 简介: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鉴于《产品质量法》并未排除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作为产品的资格,《侵权责任法》也未排除该些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该些产品的生产者仍可被认定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而非与运输者、仓储者处于与消费者毫不相干的地位上。生产者与销售者在对消费者的意义上,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但销售者与生产者在内部责任分担上,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二者在此种意义上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并不因为其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严格责任而有所改变。

  • 标签: 产品责任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 简介:写作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对效率违约理念进行过多的评说,而是希望通过借鉴该理论中所体现的效益原则和经济分析方法,为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更好的了解违约方的行为动机,健全并完善了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替代理论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考模式。

  • 标签: 效率违约 效益原则 违约责任替代 价值评析
  • 简介:已故学术前辈瞿同祖在法律史学界享有很高声誉,其代表作首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后被翻译成英文,声誉远播海外。[1]该书无疑是法律史学术成果中的一颗璀璨明星,其研究结论"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2]被采纳为学界的一般通说;[3]有学者以瞿同祖在本书的基本观点为依归,秉承其思路继续向前推进。

  • 标签: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学术成果 古代法律 家族主义 史学界 代表作
  • 简介: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即,新一轮的修订应当如何进行?这的确是一个仁者见人,智者见智的问题。笔者拟从宏观角度谈谈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修订过程 宏观角度 应当 智者
  • 简介:本文在商榷中指出,当下中国法律史研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史学化有余而法学化不足;不应以史学的学术评价标准而应以法学的学术评价标准评价法律史;法学化与西方化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应重新认知法学化法律史在法学和法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文章特别重申法律史研究进路应该是法学化而不是史学化,其中法学化进路构的关键,是法律史研究必须坚守法学学术传统而非史学学术传统。

  • 标签: 法律史研究进路 法学化 化学术传统
  • 简介:自1996年中国政法大学招收第一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来,学校法律硕士教育伴随着国家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至今已14年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作为一种专业学位教育,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校硕士层次研究生教育中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加强。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尤其在招生规模、培养要求、管理机构与模式等各方面进行着不断探索与实践。法律硕士专业的定位、性质、特色、入学考试的内容、课程结构的调整等方面在法律硕士教育中一直是热点的话题,值得深入探讨。

  • 标签: 法律硕士教育 培养质量 课程结构 入学考试
  • 简介:日本的立宪政治始于1889年公布的“明治宪法”,了解明治宪法体制的建立与崩溃,可以从比较宪法史的角度探讨日本立宪政治的特色及其问题,更好地理解《日本国宪法》。与此同时,在日本国内修宪活动不断高涨的今天,重温近代日本宪政的建立与崩溃历史,对于了解修宪派的深刻思想根源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 标签: 近代日本 立宪政治 明治宪法 宪法体制 《日本国宪法》 发展史
  • 简介:既有的检察权与审判权关系理论存在诸多的不周延性,因此应该突破传统用司法理论分析检察权与审判权关系的思维模式,结合司法运行过程中检察权与审判权的运作,对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呈现结构复杂、层次多样的样态,应关注检察权与审判权融合共生的一面,重视检察权在司法运行中的作用。

  • 标签: 检察权 审判权 实证研究
  • 简介:非讼事件与诉讼案件确实难以区分,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研究。[1]我们不能给予同时性这概念以任何绝对的意义;两个事件,从一个坐标系看来是同时的,而从另一个相对于这个坐标运动着的坐标系来看,它们就不能再被认为是同时的事件了。[2]

  • 标签: 诉讼案件 坐标系 事件
  • 简介: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存在限制论、罪名说与扩张论、罪行说的对立,而限制论和罪名说应该得到提倡;现行珊法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并存;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应该突出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之保障。即使从立法上扩张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范围,也必须经过反复论证。

  • 标签: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 立法建言
  • 简介:金钼集团始建于1958年,是集产业投资、产业经营、资本经营于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为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17年底,资产总额252亿元,拥有多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单位及二级单位,在册员工8000余人。在60年的发展历程中,一代又一代金钼人戮力同心,秉承“诚信创新领先”的企业精神,不畏风雨,开拓前行,使公司从60年前名不见经传的单一矿山,发展成为全球行业内唯一拥有完整钼产业链条、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矿业集团。

  • 标签: 公司改革 钼业 侧记 大型国有企业 二级单位 全资子公司
  • 简介:《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均为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存在着重叠的可能性,如何梳理二者的关系,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较为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预期不履行的法律救济有“渐进性”和“径直性”两大模式,二者的适用范围主要根据预期不履行的确定性程度来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应于前者,预期违约对应于后者,故二者在功能和适用范围上应有明确区分。在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应将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严格意义上的期前拒绝履行,同时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度扩张,以使其适用于所有不履行可能性较高但尚不确定的情形。此外,针对我国司法实践及学界中争议较多的、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69条解除合同后如何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认为,期前解除权和期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理基础及成立范围上并不相同,二者在逻辑上属于两个问题,故在不安抗辩权框架下仅规定中止履行权和期前解除权即已足够,既无须将第69条与预期违约规则衔接,亦无须将其解释为新的预期违约规则;而有关适用第69条时的期前损害赔偿问题,则应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而非第108条来处理。

  • 标签: 预期不履行 法律救济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 简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一方面肯定均未交付时登记可先于一般债权人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方面又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取得物之所有权。交付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小于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法律却规定交付的买受人优先于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这显然违背了法理。登记的公示效力具有独立性,在一定条件下仅登记不为交付亦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且该变动具有对抗效力;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间接交付不转移物的实际占有的情形下,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大大减损。因而,有必要根据交付的形式区分善意取得的具体构成,以达到均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目的。

  • 标签: 特殊动产 一物多卖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