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两权分离”引发了其管理人员的“代理问题”,为克服公司(股东)与其管理人员行为目标的不相一致问题,股票期权这一能将公司管理人员劳动付出及其薪酬与公司业绩结合且卓有成效的长期激励方式在西方国家应运而生。长期以来,我国公司经营的低效率与其激励机制的欠缺不无关系,结合我国公司治理实践并借鉴股票期权这一制度对提升公司价值将著有裨益。
简介:文章对我国科技法学界关于科技法在法律体系中定位问题的各种观点发表了小结性的意见。笔者原来认为,科技法是以开拓先进生产力,调整社会与自然关系为主旨的特殊部门法。经过持续的再思考,笔者认为,客观上一国的法律体系内部已“一分为二”地形成国内法系统与国际法系统;国际法系统中叉形成了以调整国际政治、经济与民商关系为主旨的子系统和以调整人类与自然关系为主旨的子系统;国内法系统中又形成社会关系法子系统和生产力及自然关系法子系统;科技法是生产力及自然关系法子系统中的主导部门或核心部门。
简介:如果只作文义解释,刑法第29条第2款之"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既包括非共同犯罪的情形,也包括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果从规范意义上理解,则宜指非共同犯罪的情形。因此,该款的"教唆犯"不是共犯意义上的"教唆犯",而是"教唆犯罪的人",即该款的规范对象是"教唆失败"情形下的单独教唆者。该款与共犯独立性、从属性均无关系。该款没有设定构成要件,对单独教唆者,既不能以"教唆罪"定罪,也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根据刑法分则例外规定的教唆型犯罪处罚。可将该款视为教唆型犯罪特别从宽处罚事由条款,进而指引司法者沟通实定法与社会生活,妥当进行个案权衡,缓和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紧张关系。
简介:拜读《律师世界》1998年第8期案例分析《该国债代保管凭证应否兑付》一文,文中某些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作者岳琴防同志认为,本案属于存单纠纷案件,该代保管凭证应予兑付。其主要理由在于:一、王定增在青山国债部的100万元并非买国债,而是作为存款存入的。透过现象认清本质,应认定此处的该代保管凭证是形式,而实质是存单,因此,金属公司以此存单向钢花信用社质押贷款的行为合法、有效,法院应予保护。二、青山国债部的回函对上述代保管凭证质押事宜予以确认并保证“到期只凭原凭证办理支取”,与一般金融机构的照票或核押性质等同,应视为青山国债部已将该代保管凭证作为财产权利凭证看待,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
简介:毫无疑问,"两反"是一个比较陈旧的话题。而本文将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本身这一新的角度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实践中,针对倾销与补贴,各国除了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税、临时措施等WTO所"允许的回应倾销与补贴的措施"外,还通过国内法规定了许多五花八门的衍生措施。而这些衍生措施很可能因符合"特定"与"针对"标准而构成WTO所禁止的"针对倾销或补贴的特定措施"。本文以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在相关案例中的判决为依托,对"针对"与"特定"标准的判断方法和法律依据进行逻辑梳理和总结,旨在进一步明晰WTO规则中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判断标准,排除各国国内法中衍生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合法性。文章第一部分结合"针对"与"特定"标准,重述了WTO所"允许的回应倾销和补贴的措施"的判断过程。第二部分,从概念、判断过程及适用方法入手对核心问题"针对"与"特定"标准进行全面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