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代表”概念歧义丛生,不是因为它缺乏核心定义,而是因为这个定义蕴含着一个悖论(同时在场与不在场),而且它也太泛泛了,无助于把该词的许多含义与其不时相互矛盾的暗示协调起来。代表与民主的关系并不确定,人们却经常轻率地将二者等量齐观。这两个理念起源不同,甚至彼此冲突。民主来自古希腊,通过自下而上的斗争赢得。希腊民主是参与式的,与代表没有任何关系。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和一种政治实践,代表始于中世纪晚期,当时它是君主强加的义务。只是到了英国内战及之后的十八世纪民主革命时期,这两个概念才关联起来。民主论者认为正是代表和选举权的扩展让大规模民主成为可能。保守论者则将代表视为阻碍民主的工具。卢梭也对比过这两个概念,但他更喜欢民主自治。他认为代表是对民主的一个威胁,这颇具先见之明。代议制政府已经成为寡头制的一个新形式,普通人民被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这并非无法避免。代表的确让大规模民主成为可能,但关键在于,它植根于地方的参与式民主政治。当今有三个拦路虎阻碍这个可能性的实现:公共问题的规模与私人权力;金钱或者财富;以及电子媒介时代的理念及其塑造。
简介:自从代表与民主被调和、混合到一起后,对于代表究竟是使民主成为可能,还是限制、妨碍了民主,就一直存在持续的张力和争论。如果人们搁置教条之争,转向历史,代表的民主资格马上就变得非常清晰。在民主被改造成代议政府体制以前,民主制曾被视为一种过时的统治方式,不适用于现代国家,尽管也许并非完全不可能。本文尝试借助历史论据证明代表的“民主性”。这就把我们引向法国大革命期间出现的对“民主”的各种修正和挑战,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一个关键进展:民主与代表这两个曾经对立的概念终于牵手到一起。本文试图证明,正是在这个时期,才有人认真构思现代民主的概念和理论框架。为了证明这一点,本文展示两位大革命核心人物如何通过两项关键修正把民主与代议制挂起钩来,他们是托马斯·潘恩和马克西米伦·罗伯斯庇尔。这两位主角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他们对民主制提出了大胆而颇具现代意义的重新评估,同时挑战了这一概念的“评价”和“描述”层面。在这个过程中,潘恩和罗伯斯庇尔将代表纳入对民主的构想中,同时把民主修饰为某种积极而有价值的东西。这两位两极对立的核心人物的独到之处在于,他们对民主的反思和创新重构了民主与代表这两个概念、并把它们用独特的方式结合在一起。现在的人们对这个配对习以为常,但它俩在18世纪几乎是水火不相容。
简介:民主的形式包括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两种,直接民主虽然最能体现民主的本质,但是难以体制化,参与民主是直接民主非体制实现的主要形态。参与式预算是指通过举办听证等方式,使公众直接参与预算过程,决定或部分决定公共资源的配置,并对预算执行实施监督。参与式预算改革正在成为世界范围内公共预算制度的变革潮流,在我国已经出现温岭模式、哈尔滨和无锡模式、闵行模式等参与式预算改革实践。预算听证是听证在公共预算过程的应用,也是公众直接参与预算的主要渠道。在我国,预算听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预算行政听证和预算审批、执行监督中的预算人大听证,应当总结我国既有的预算听证实践与立法,在《预算法》修改中建立预算听证制度,推动参与式预算改革的法制化。
简介:<正>目次一、伦理学:自由意志论二、心理学:心理责任论三、评价论:规范责任论四、预防论:功能责任论五、位次论:罪责主导论"责任形成了刑法的基础。处罚的基础是对于刑法规范的有意违反。刑法规范容许并且同时限制国家对于个人的干预。根据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缺乏责任的刑法压制,是违反法治国的,而且有损个人的人性尊严及其行动自由。"③由德国学者Hans-LudwigSchreiber关于责任与处罚之关系的论述足见责任主义在刑法、宪法及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然而,责任理论的发展并不顺利,它经历了数千年来以损害人的自由、尊严和生命为代价的凄风苦雨的演进历程,自公元前5世纪到19世纪上半叶为止的2300多年
简介:随着互联网、物联网、生物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相关领域新技术的蓬勃发展,"数字化生存"已然成为现实,互联网勾连起来的虚拟社群成为一种真实的社群存在方式,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面临挑战。中国当下坚持的中心集权模式和国家主权的治理逻辑,正在受到数字网络时代的严峻冲击。中国在网络社会应当坚持探索一种法律治理与协商民主的复合治理模式。传统的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地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的治理共识的一些问题,但在当前的数字网络时代需要吸收技术治理的手段,来建构新型合作治理。合作治理可以优化法律治理的组织结构,形成共同规制的格局,并由此构成一种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互相补充、互为支持的合作治理体制,从而为我国的互联网规制探索一种多元民主治理的发展模式。
简介:<正>一、引言美国行政法是与"市场—国家"关系的历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特别是在联邦层面上,这种关系不断地演进,从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限制政府干预的经济自由主义,到"罗斯福新政"(theNewDeal)及其后联邦政府奉行的政府干预主义。事实上,当代行政法集中反映了联邦国家管制私人企业的种种努力,而这些努力又主要表现为设置联邦行政机关以及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我曾经撰文指出,新行政法已经初露端倪,并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在各级政府管理中,公/私权力实现新的融合;2.对"公共的"和"私人的"重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