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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九九九年至二○○三年间,上海铁路检察机关查办铁路系统处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5件15人,(内有副局级干部2人)占立案总数的10.5%.其中局管领导干部10人,由于这些领导干部所处的地位及其具有的社会影响,因此他们实施犯罪造成的负效应远远超过犯罪本身对铁路所造成的直接损害,不但严重地损害党的形象,铁路的声誉而且危及铁路的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 标签: 铁路系统 领导干部 职务犯罪 犯罪原因 监管机制 上海
  • 简介:2013年8月28日是《公证法》颁布八周年纪念日.当日,《法制日报》头版刊登了专访赵大程副部长的文章.赵大程副部长指出,《公证法》颁布八周年来,公证法治功能和社会价值日益彰显,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逐步健全,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取得进展,公证队伍执业水平不断提高,为公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撑的力度不断加强,改革让公证事业发展充满了生机与活力.赵大程副部长强调,公证制度是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它的超前预防功能,对于依法确认当事人的经济民事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法律纠纷的产生有着重要作用,这对于加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有信心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改革完善公证制度,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事业新的更大发展.

  • 标签: 社会民生 群众路线 当事人合法权益 机构体制改革 《公证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简介: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法院系统全面实施,作为首都的专门法院,铁中院立案庭立足自身特点,用实际行动展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法院工作主题,从细微之处彰显出司法人文关怀。

  • 标签: 服务职能 中级法院 铁路运输 人文关怀 立案庭 司法
  • 简介:“我想对朱世文指导说声谢谢!谢谢你的无私和奉献。谢谢你的真诚和关爱。是你,点亮了我对生活的希望。”“多一些朱指导员这样的好干部,我们就能把家园建设得更加美好!”金秋时节,正当广西检察机关全面践行党的群众咯线之时,一场感人的报告会把践行活动推向了高潮。2013年9月儿日,广西检察机关在南宁举行践行群众路线先进典型朱世文事迹报告会。

  • 标签: 党的群众路线 检察机关 报告会 广西 事迹 贫困村
  •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是由于航海大国和沿海国家间利益的妥协,所以其规定较为模糊,从而形成了海洋法上的剩余权利。自2001年"中美撞机事件"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外国军事航空器、舰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测量活动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但是大多数的研究(1)未充分考虑到《海洋法公约》解释中的语言问题,而仅以汉语对相关国际公法进行解释和分析;(2)在进行法律分析时未厘清国际法分析与国防安全、国际局势分析的关系,仅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而忽视了各争点中法律依据的阐述;(3)未从国际法审判实践角度开展探讨,而该角度是我国通过国际审判机制维护国家权益的有效且可行途径。美国的军事测量船大多隶属于其海军部队,因此实质上已构成了对军事力量的使用。美国的军事测量活动虽然没有违反《公约》第58条第2款和第88条,但是违反了《公约》第301条,亦即违反了关于EEZ的国际习惯法。

  • 标签: 专属经济区 解释方法 军事测量 习惯法
  •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当予以协助。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写明:要求扣押货物的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货票号码等。

  • 标签: 铁路运输企业 法院扣押 运输货物 协助执行通知书 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正>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肇庆火车站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粤工商检字[1999]3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铁路运输部门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违背自愿原则,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

  • 标签: 铁路运输 限制竞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者 延伸服务 行为主体
  • 简介:再审申请人:广东省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铁路专线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莫谋亮,经理。委托代理人:詹克俭,广西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方当事人:广东省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绍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克,广东省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范李强,广东省茂名市恒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 标签: 供销合作联社 广东省茂名市 物资公司 油公司 合同纠纷 粮食局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标签: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广州市白云区 国际旅行社 三茂铁路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邮电管理局:去年八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召开全国电话会议,部署开展加强防范、严厉打击处理盗窃破坏通信线路的犯罪活动斗争以来,各地公、检、法机关和邮电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通力协作,采取

  • 标签: 地方党委 犯罪分子 盗窃破坏 危害公共安全 情节特别严重 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