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世界范围内媒介素养教育理念开始由"保护主义"立场向"超越保护主义"的"赋权"立场转变,培养学生的批判意识与思辨能力、信息生产与传播能力成为新的教育重点,而对于学生传播行为的前提——传播权利或媒介权利的教育却极其缺乏。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伴随着网络媒介时代的到来,我国公民的媒介素养状况呈现出媒介权利意识缺乏与媒介权利滥用并存的畸形状态。"媒介权利素养"概念的提出与普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培养社会公众健康成熟的媒介权利素养,其难点既在于权利主体自我权利意识的内化,更在于公共理性与公共责任意识,以及他人权利意识与规则意识的培育和养成,即要形成权责均衡的权利观念。这种权利素养的形成与固化,既需要媒介权利素养教育的开展,更需要媒介权利法制的完善与有效实施:一是要完善现有的教育法律与法规;二是要增强现有媒介权利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三是要通过立法加大对新媒体环境中对公民违法媒介行为与对公民媒介权利侵权行为的管理力度。只有如此,才能让社会公众既在理论上,更在社会实践中体验到两者的统一。
简介:本文作者指出,今天的美国律师业,是一个具有高度统一性及垄断性的职业,律师职业道德的两个支柱是职业纪律以及以过失原则和信托义务为基础的渎职诉讼。经过近50年的发展,美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律师职业道德制度。但是,面对技术进步和全球化产生的挑战,美国律师职业和法律教育已经隐现变化,高度统一的律师职业可能转变为各式法律服务提供者的集合体,包括非律师和没有完全执照的律师。对于非律师和没有完全执照的律师,当前的律师职业道德制度难以有效适用。为回应这一变化,有知名学者提出应当用合同法原则和违约诉讼代替当前的职业纪律和渎职诉讼。本文回应这一提议,指出了合同法原则和违约诉讼在实现律师职业道德目标上的局限性和缺陷,提出这一挑战尚未得到解决,需要法律界以热忱共同应对。对于我国而言,本文除了提供对美国律师职业道德的知识性了解,更重要的在于它对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领域的启示。与美国相较,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制度在保护委托人方面无疑比较落后,受损害的委托人一般只能基于合同法获得赔偿。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律师职业纪律、合同法及侵权法都比我国更完善的国家,合同法尚无法对委托人提供比较周全的保护,我们更应反思我国这一现状。本文是对美国律师职业道德领域的前瞻性思考,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制度尚不完善的我国而言,我们更应该思考,是否可以考虑建立完善的渎职责任规则,以侵权诉讼取代违约诉讼作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的重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