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近年来,地处鲁西北平原的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通过不断创新和探索,形成了集审判管理、队伍建设、机制创新、基础建设"四位一体"的规范化管理新模式,不仅有效推动了整体工作的开展,而且也使该院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基层法院成为集体一等功的获得者,并获得了"全国优秀法院"的荣誉称号,该院是如何实现华丽转身的?日前本刊记者专访了临邑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文铎。记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院长,您如何理解规范化管理这个概念的?您是基于哪些考虑加强基层法院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过规范化管理,临邑法院达到了怎样的预期目标?李文铎:基层法院的规范化管理,
简介:【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断是否属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根据案情全面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在此情形下,保证人以上述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