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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次一、问题及其背景二、跨境处置合作的障碍(一)不同国家中央银行制度的差异性(二)监管权协调上的困难(三)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差异性(四)处置制度与监管制度之间的冲突(五)损失分担规定上的差异性三、跨境处置合作法律框架分析(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二)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跨境处置合作的法律框架(三)短期性的核心标准协调与合作法律框架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跨境处置合作法律框架的构建:基于中国的视角(一)影响法律框架构建的因素

  • 标签: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跨境处置 合作 法律框架
  • 简介:英国传统上以法律职业团体自我规制为主导的法律服务规制体制,对于英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被指责为“过时、僵化、过于复杂、欠缺问责并且不够透明”。2007年《法律服务法》对传统体制做了大幅改革,包括设立了一个作为独立规制机构的法律服务理事会,使得公共规制和职业团体自我规制之间的权力配置更为合理;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申诉局,致力于为法律服务市场中的消费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引入了替代性事务结构,允许非法律人投资者和管理人进行法律服务市场,以增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这一改革对于中国法律服务规制体制的改革具有参考价值。

  • 标签: 法律服务 合作规制 行政体制 英国行政法
  • 简介:当前,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在加紧完善。在现行的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体系完善中,技术互补占据主导立法理念和台湾地区方面出于对技术转移的防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致使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在保障两岸科技合作的长效性和共赢性方面的效力不足。对此,应遵循共同创新原则和最大效用原则对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体系加以完善。

  • 标签: 海峡两岸 科技合作 法律制度 体系完善
  • 简介:本文通过对粤港律师行业合作的法律构架、现实状况及原因的分析,提出了解决的途径并据此对粤港两地律师行业的合作前景作出了预测,认为粤港两地律师行业合作是必然趋势,将会是双赢的结果.

  • 标签: CEPA 律师行业 合作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

  • 标签: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国 教育法 组织管理 财务管理 资产管理
  • 简介:自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2009年4月26日于南京举行会谈,并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后,两岸金融合作即进入了实质性之阶段。该“协议”开宗明义即指出系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所达成之协议。由此可见两岸金融监督管理之合作实为两岸金融合作之第一要务。

  • 标签: 海峡两岸关系 金融监督管理 管理合作 法律问题 金融合作协议 两岸金融合作
  • 简介:调整和规定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财产的法律包括一系列法律规定。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均拥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双方在不能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未依照承诺承担投入财产的义务时,应当向合作对方或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人财产权本质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规定的一种法人所有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财产权利变动受一定的法律限制。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解散后,财产分配的规则应当区分具有法人资格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而分别适用法人解散或联营体解散的规则。

  • 标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财产制度
  • 简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取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囿于“双阶理论”和传统的民/行二分合同理论,实践中出现民/行混搭、自相矛盾等困境。为此,有必要跳出“双阶理论”和民/行框架,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认定为独立于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的第三类合同。未来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时可考虑融合民事和行政元素,将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权交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构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元一体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争端解决机制。

  • 标签: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合同性质 第三类合同 争端解决机制
  • 简介:我国律师制度从一九八○年恢复以来,现已初具规模,并对我国经济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起了重要作用。律师制度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已日益深入人心。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律已成为调节和规范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广大律师在提

  • 标签: 律师事务所 律师制度 合作制 有计划商品经济 法制建设 法律服务
  • 简介:2010年11月10日至14日,由中国法学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重庆市法学会和西南政法大学共同承办的第四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在重庆市召开,200余位来自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司法界官员、律师、仲裁员和学者(其中包括10位部级以上官员在内的91名东盟外宾)参加了本届论坛。

  • 标签: 中国法学会 东盟国家 高层论坛 法律合作 学术综述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简介:航权是国家主权在民航运输领域的具体表现,航权交换是国际民航运输活动最基本的法律手段。传统芝加哥体系要求航权交换由政府间依双边方式进行,随着国际实践的不断发展,航权交换活动呈现出区域合作的模式,其中欧洲最具代表性。欧洲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的成功之处在于其区域融合和一体化的良好基础,有效的民航协调机制以及渐进性、阶段化的举措。这种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有力促进了包括亚洲在内的航空自由化的发展。2007年欧盟与美国达成的“天空开放”协定缔造了全球最大的航空市场——北大西洋“天空开放”区域,将航权交换的区域合作推向顶峰,具有深远意义。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不仅有利于克服不同航空利益间的冲突,带来规则融合的可行性,还导致了“联合空域”的出现,其在推动航权交换法律体制发展中的潜力非常值得关注。

  • 标签: 欧盟委员会 航权交换 天空开放 区域合作
  • 简介:在当前两岸经贸关系和平发展的背景下,加强两岸在法律上的交流与合作日显重要。大陆涉台立法层次的限制,两岸之间存在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司法协助缺少对话是海峡两岸经贸合作的法律现状。因此,只有建立有关两岸经贸交流的法律制度,完善两岸经贸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和完善两岸司法协助机制,强化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保护以及加强两岸实务界的交流是两岸应共同面对的问题。更多还原

  • 标签: 两岸经贸合作 法律完善的必要性 法律建议
  • 简介:对作为海洋大国及严重依赖国际海洋运输的我国,海上通道安全直接关乎我国的经济命脉,目前对于海上通道安全的国际合作形成了全球性与区域性的国际合作框架;既有全球性国际合作机制是以国际条约为法理基础形成的,由于国际条约的妥协与折中性、应对海上非传统安全犯罪的条文漏洞以及签署国的有限性制约了其适用效果;在全球化的今天,区域性司法合作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亦与我国之现实需求相合,在合作范围及合作机制内容的设定上应秉持从易到难、从部分到全面的逐步过渡原则.

  • 标签: 海上通道安全 海盗 海上恐怖主义 刑事合作机制
  • 简介:2005年12月19日,在印度达卡召开的环孟加拉湾经济合作组织外长会议一致同意,2006年中将签署一项建设环孟加拉湾经济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的协议。担任以上会议主席的孟加拉外长说,建立以上自由贸易区可使环孟加拉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家间的贸易总额达到600亿美元。2004年,环孟加拉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家缅甸、泰国、印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尼泊尔和布丹已签署了建立以上自由贸易区协议的草案。

  • 标签: 经济合作组织 自由贸易区 孟加拉湾 外长会议 组织成员 贸易总额
  • 简介:以2002年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标志,中国与东盟合作发展经历了“黄金十年”。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2+7合作框架”,提出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同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访问东盟国家期间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等合作倡议。这一系列晕大战略构想既符合中国一东盟共同发展的愿望,也为中国-东盟关系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双方的战略伙伴关系增加了新的契合点。

  • 标签: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司法合作 中国-东盟自贸区 中国-东盟关系 海上丝绸之路
  • 简介:恐怖主义犯罪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和地区安全的极大威胁,各国应致力于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联合国制定的反恐诸公约中,越来越强调预防和打击恐怖犯罪的各项合作,我国已经加入了其中的绝大多数。我国也是深受恐怖主义危害的国家,非常重视反恐的国际合作。应当完善立法,特别是应当尽快设立反恐怖犯罪的专门法典,以更好地应对恐怖犯罪。

  • 标签: 恐怖主义犯罪 国际合作 立法完善
  • 简介:1995年《仲裁法》未授予仲裁庭关于临时措施的决定权,导致仲裁庭受到司法权的过度干预和监督。而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在仲裁临时措施制度中增加仲裁庭作为决定权主体之一具有积极意义。2014年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通过的《自贸区仲裁规则》首次从实践层面突破司法权的"垄断",授予仲裁庭关于临时措施的决定权,并得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认可。随后,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新仲裁规则也同样做此规定。可见,在仲裁临时措施制度主体问题上,立法虽尚不能给予明确的指引,但仲裁与司法却已经开始寻求协同合作的可能性,并希望通过这种协作加速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发展。

  • 标签: 仲裁 司法 临时措施 决定权 合作
  • 简介:2002年3月7日,以山本幸助理事长为团长的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THEJAPANCOMMERCIAL、ARBITRATIONASSOCIATION,简称JACA)访问团应邀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或CIETAC)进行了友好访问并与贸仲签署了仲裁合作协议。

  • 标签: 合作协议 协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签署 CIETAC 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