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3年5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为了推动工作开展,中华全国律协于2004年3月在北京召开“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经过与会代表的讨论.中华全国律协以[2004]律发字第29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文件发出通知.号召全国律师积极参与这项工作。2004年6月.中华全国律协未保委在北京举办“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培训班”.培训班除要求2004年底各省市律师协会都要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外.还决定发起“中国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络”,并决定将该网络作为中国律师的一个品牌向国际互联网推出.
简介: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加快法治进程、实现和谐稳定的必然之举。近年来。各地采取多种形式摸索和试行该制度,为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大量实践素材.同时也验证:了该制度的积极作用。在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免除了轻刑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的前科报告义务,亦在法律规定层面上迈出了前科消灭的第一步。但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无论从立法到配套机制仍极不完善,制度的构建和充实尚在艰难前行之中。本文试从对该制度建立的形势背景的论述基础上,探讨制度构置的几点看法。
简介: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犯罪预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法律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标志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此有别于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年犯罪已成为我国刑事犯罪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未成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
简介:顾名恩义,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犯罪,对未成年犯罪案件,一般应由少年法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海南省也制定一些配套性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保护。为了正确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下发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为我们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方面,各级法院都有很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昌江法院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造成未成人犯罪的诱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家庭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原因和其本人的原因。因此,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要了解此类案件的共性问题,又要区分它们之间存在的个性问题,区分不同的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运用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及时、准确地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好审前、审中、审后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真正做到“教育、感化,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使他们成为社会新人。下面我就多年来在基层从事这方面的审判方面的工作经验,结合昌江的实际,谈谈个人的体会。
简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私权属于隐私权的一种,是特殊未成年人的一项特殊人格权。理论上对该项权利的立法目的、特殊性质、相关责任主体以及救济制度等基本问题的研究存在不足或空白,影响了实践中对该项权利的理解和保护,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私是这项权利的立法目的,也是正确认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关键。该项权利在主体、核心内容等方面与其它隐私权存在差异,权利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司法部门,还包括学校、企业等相关社会成员单位。此外,权利主体请求侵权人履行民事责任以及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也有助于保护该项权利。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部分冲突,应当理性去看待分析,通过实证的调查研究去判断是否解决这种冲突以及如何解决这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