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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台湾地区"传染防治法"1944年12月6日台湾当局制定"传染防治条例",全文35条,经1999年6月23日修订了"传染防治法",全文47条;于2007年7月18日重新修订"传染防治法",全文共77条;其间另有几次的条文修订。"传染防治法"一共修订了十次,一次比一次内容丰富、一次比一次规定复杂。其中有关主管机关强制权力的规定,侵害人民基本权利,本文试以中国台湾地区"传染防治法"、美国、中国大陆及日本之《传染防治法》关于强制规定作一个比较法之研究。(一)"立法"目的

  • 标签: 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机构 主管机关 强制规定 传染病病人 台湾地区
  • 简介:非典型肺炎发生后,"两高"迅速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若干犯罪行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强调特殊时期刑法适用的原则,对特殊时期的含义予以规范的界定,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认定特殊时期的典型犯罪行为,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 标签: 突发传染病疫情 刑法适用 定罪量刑 司法解释
  • 简介:法律逻辑一直被默认为是经典逻辑即形式演绎逻辑在法律领域的一种应用,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语用学、修辞学、认知科学、人工智能、非形式逻辑、批判性思维、论辩理论、实验心理学、话语和会话分析、谬误理论和法庭科学(forensicscience)等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揭露了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非单调性和合情理性,指出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实践推理的基本特性与经典逻辑存在冲突,从而推动了法律逻辑的“实践转向”(practicalturn)。

  • 标签: 新兴交叉学科 新型法律逻辑 法律方法论 法律推理 论证型式
  • 简介:为避免著作权之独占性质产生流弊,有必要对于著作权予以必要之限制,其中合理使用为著作权法中最重要之衡平机制。合理使用系一"衡平之论理法则",台湾"著作权法"第44条至第66条设有"著作财产权之限制",然合理使用原则之适用与审酌标准,始终为著作权学界与实务界热烈讨论之议题。本文首先简介台湾著作权案件常见之抗辩;其次,介绍台湾"著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制度之修法沿革,观察著作权与合理使用之发展;最后,从一实际案件(部落格獒犬照片案),思考在网际网络时代,台湾"著作权法"所面临合理使用此一左右为难的挑战。

  • 标签: 台湾“著作权法” 著作权合理使用 部落格 引用照片
  • 简介: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关系渐趋复杂,新型侵权行为极大地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日益引发公众不满与学界热议,故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新兴基本权利迫在眉睫。我国与德国宪法关于新兴基本权利的保障规范有何异同?在信息社会,法律(主要是宪法)是否可以充分调整公私领域贯穿出现的这些新型社会关系?透过解释基本权'概括条款'的规范,阐明新兴基本权保障的宪法依据与本质。

  • 标签: 新兴基本权利 概括性权利 权利保障
  • 简介:传统的“法律绑定”假说对投资者水平保护较低国家的公司去投资者水平保护较高国家上市的原因提供了合理解释,即公司为了吸引投资,愿意适用更好的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从而进行一种法律上的“绑定”。不过,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投资者水平保护较高国家的公司去投资者水平保护较低国家上市这种“反向”跨境上市的情况。这类公司选择反向跨境上市并非为寻求“法律绑定”,而是与“消费者和商业市场绑定”。这种绑定的好处具体包括:对公司的产品、服务和形象进行广告宣传;将发行人打造成具有当地认同和当地股东的跨国公司;对产品的主要市场以及该市场的消费者和监管者表明承诺;表示对该市场所属国家主权和法律监管制度的尊重;意图获取该市场的监管者的特许经营或者许可规则方面的优惠。

  • 标签: 跨境上市 反向跨境上市 法律绑定 消费者和商业市场绑定
  • 简介:新兴权利不断涌现引发权利泛化现象,由此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如权利主体范围的非理性扩大、权利内容的过分扩张、权利应有的可行性和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责任被忽略、不同权利话语之间产生冲突等。权利泛化及其带来的弊端引发对权利内在伦理的追问。权利观念形成的历史及法律对权利加以承认和保障的实践表明,权利具有若干内在伦理,即权利必须为人服务、应对主体具有善的价值、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益或无害、应获得社会共识并具有可行性。将权利的内在伦理应用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防范新兴权利带来的权利泛化现象。

  • 标签: 新兴权利 权利泛化现象 内在伦理 权利推定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

  • 标签: 传染病防治法 卫生行政部门 疑似病人 控制机构 防治管理 医疗机构
  • 简介: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仅是现代人权制度和民主制度的基础,更是现代宪政价值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其基本性和重要性决定了言论自由权保护的法律优先性。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介的发展为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提供了崭新的平台,网络言论自由在中国承担着重要的民主监督功能。然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过于重视救济被侵权人而忽视言论自由权的保护,造成了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潜在压制。由此折射出我国在言论自由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缺失,为此需要通过立法理念的更新、相关规则的重新设计以及司法解释等途径,来完善我国新兴媒介下言论自由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

  • 标签: 言论自由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利益平衡 比较研究 规则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