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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案情】原告董某于1985年7月经原江津县(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区公所推荐.并经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津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江津支公司”)审查认可后,聘用为该区保险员.受中保江津支公司的委托在贾嗣区保险代理处(服务所)代办保险业务。原告董某的行政性事务、劳动纪律、政治思想学习等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保险业务方面则由中保江津支公司负责培训、管理和考核。原告董某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费用均在保险业务手续费中支付。

  • 标签: 个人保险代理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劳动关系 代理关系 法律地位 保险业务
  • 简介:未成年子女与妻子都曾处在屈从的地位,但经过19世纪的妇女解放运动后,妻子取得了与丈夫相对平等的地位,相反,未成年子女却未取得与父母平等的地位,原因在于他们没有行为能力,没有自己的收入。因此,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是不平等关系或屈从关系。由此推论,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错误的。不平等关系并非全然消极,它们可能是保护关系而有利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

  • 标签: 亲子关系 屈从 有机家庭 个人家庭 不平等
  • 简介:我国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分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相应地,民办学校也可以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从学校的任务、学校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法律的非限制性等方面来看,营利性学校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可能性。营利性学校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其享有的权利、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同政府、学生等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上。

  • 标签: 营利性学校 法律属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
  • 简介:明确高校学生的权利义务是确定高校权力边界、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我国目前教育法规范对高校学生权利重视不够,义务强调不足;忽视高校学生作为一般公民身份与作为学生特定身份,对高校学生权利和公民权利在发展中的趋势体现不足。应当明确高校学生的公民身份与高校有限成员地位。高校学生享有公民权利,但该公民权利也受到高校学生身份的限制,不得与高校目的相抵触;高校学生享有一般公民所不享有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义务。我国教育法有关高校学生的规定应当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和修改。

  • 标签: 高校学生 公民有限成员 学生权利义务
  • 简介:<正>学校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对于规范政府行为,维护高校办学自主权,明晰法律救济渠道,实现依法治教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自劳凯声教授在其著作《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首次提出并探讨学校法律地位以来,教育法学界对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研究予以高度重视,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研究成果。为有利于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化,本文拟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高等学校的主体资格,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与政府、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四个

  • 标签: 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 依法治教 公务法人 教育法学 救济渠道
  • 简介:共犯的特殊性决定了共犯因果性的判断不能完全适用有关正犯因果关系的理论。帮助犯的因果性系帮助犯客观归责的基础与前提,帮助犯因果关系的构建应当以共犯的处罚根据为基础;其因果性的判断应以实行行为促进说为原则,以正犯结果引起说为补充。

  • 标签: 因果性 实行行为 帮助行为 处罚根据
  • 简介:2007年12月18日,104个国家代表在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全球暂缓死刑”议案。该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包括中国在内的54个投反对票的国家则认为,现在在全球范围内废止死刑还为时过早,死刑不仅仅是人权领域的事,它还涉及司法公正等重要问题。话虽如此,但死刑终究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悲剧。随着人类自身的成熟与超越,即使现阶段持保留死刑态度的国家终究也是要废除死刑的,我国当然也不例外。综观废除死刑的国家,其废除死刑之路径各不相同。笔者以为,我国废除死刑不仅依赖于司法大幅度减少死刑适用和立法者、政治家的及时抉择,而且也应该获得民众对废除死刑的广泛认同。

  • 标签: 死刑废除 废除死刑 民意 司法公正 人类社会 联合国大会
  • 简介:1997年8月20日,个体户陈某在A县建设银行办理了金额为60万元的整存整取定斯储蓄存款,A县建设银行向陈某开具了“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存单编号为NO.0039876,存期6个月,等期日1998年2月20日,年利率5.4%,存单加盖了A县建设银行的业务用章和经办人员的私章。办理此项业务的储蓄人员徐某及郭某擅自以陈某的名字开设了帐号为0020689的活期帐户,并将此60万元转进了该帐户。数日后,徐某及郭某将此笔款项悉数借给当地的私营业主项某,年利率对叽,项某向徐某、郭某出具了借款凭据,项某凭活期存折在A县建设银行提走了该帐户的全部款项。同年8月26日,陈某与B县工商银行签定了一份质押借款合同

  • 标签: 建设银行 存单质押贷款 工商银行 储蓄存单 职务犯罪 经济纠纷案件
  • 简介:在自由意志的前提假定之下,意志形成的过程具有非法则性,以条件公式判定心理因果关系面临失灵的困境,因为在条件公式所设定的“假定”情境下,无法确定一个人会作出何种内心决定.可见,以必然性或概率性法则说明意志形成过程都存在违反自由意志假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不同于合法则条件说的、非法则性的心理因果关系归责模型.行动理由说认为,心理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关注的是真实的意志形成过程,只要信息的提供构成了作出行动决定的理由,即可肯定因果关系,至于行为人是否还出于其他的动机作出决定,不会影响因果关系的判定.

  • 标签: 心理因果关系 自由意志 非法则性 行动理由
  • 简介: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既遂、共犯及结果加重犯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具有'条件关系'为前提条件。条件关系的发现应是条件公式和合法则的条件公式等的并用。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虽有条件关系,但在其间介入了他人的故意的'正犯'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场合,不能就该结果回溯性地追究背后的行为人的责任('溯及禁止'论)。相当因果关系说不具充分性,超越因果关系的客观归责论具有妥当性。客观归责的具体基准有:(1)创出了某法条的构成要件(或者共犯类型)所预定的'不被允许'的危险;(2)被创出的不被允许的危险在结果中得到实现;(3)发生的结果位于该构成要件(或者共犯类型)的射程范围之外。

  • 标签: 因果关系 条件公式 合法则的条件公式 相当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
  • 简介:创作社会化要求更精确的非个人作品权属规则。现有法人作品研究重视其与职务作品的区分,轻视其与委托作品的区分,忽略了雇佣关系对作品归属的决定性影响。将非雇佣作品判定为法人作品的司法实践违背了产权原则,不符合对法人作品和委托作品的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与比较法经验不符,同时存在法政策缺陷。所以法人作品必须以雇佣关系为要件,非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非个人作品是委托作品。

  • 标签: 法人作品 委托作品 雇佣关系
  • 简介:所谓客运捎带.是指客运司机受委托人委托,捎带小件物品给接货人的运送行为。这类行为一般发生在长途客运中,如在一个案例中,大连市区的王某委托某长途客运汽车司机将一些海参捎带给自己在某乡镇开饭馆的朋友赵某,王某问清该长途汽车路过该乡镇的时间后电话通知赵某接货.王某向司机支付了费用,并将赵某的特征告诉了司机。但司机忘记了这件事,第二天才将物品交给赵某,赵某发现海参已经变质,拒绝接受货物并拒绝向王某付款.由此引发纠纷。

  • 标签: 长途客运 法律关系 行为 汽车司机 受委托人 长途汽车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在物质财富越来越充裕的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活的安宁和环境的洁净,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自由和快适。在现实生活中,害及他人生活的安宁和洁净、精神的自由和快适的事,不仅相当普遍,而且日趋突出。例如夜深人静7,卡拉OK仍继续不停,以致损害邻人的宁静生活;易腐霉变质物品随处堆放或扔抛,造成的异味恶臭使邻人难以忍受;建造不恰当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使邻人的采光、通风受到妨害等等。虽然现时人们对此往往司空见惯,熟视无睹,不以为然;或者羞于言齿,自认倒霉,忍气吞声,这固然有利于邻人和睦相处,维系社会和谐安定,但客观上却助长一些人对权利的滥用,以致加剧生活环境的更加恶化。人们往往认为,这是一个社

  • 标签: 相邻关系 不动产 物上请求权 生活污染 相邻方 生活环境
  • 简介:西方法学史有三大学说对法与法律的关系加以阐述,形成各自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争论焦点引发了后人的深思。本文由此提出三个问题:其一,是否有独立于法律之外的法?其二,“恶法”是不是法律?其三,如何使法律最大限度地合法?

  • 标签: 法律 隐含法律
  • 简介:论事实上的契约关系肖厚国,邵济刚根据当代合同法理论,契约不再被完全视为当事人间自由选择的结果,当事人的意志所起的作用已不象传统理论所设想的那么大了,合同关系的大部分内容可以直接来源于习惯、公平观念和政策,而不是被局限在合同所明示或暗示的内容之中①。因...

  • 标签: 契约关系 意思表示 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行为 公共事业 当事人